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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營是納粹鎮壓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納粹獨裁專制的特色之 一。集中營在納粹的官方宣傳中被稱為&ldo;國家勞動改造營&rdo;,是納粹政權關 押、虐待和屠殺政敵、戰俘和其他種族人民的場所。第一個大型集中營是 1933
年 3 月開設的達豪集中營,同年還開設了阿沙芬堡集中營和科爾迪茨堡集中
營,以後逐年增添,1936 年開設了薩赫森豪森集中營,1937 年開設了布痕瓦 爾德集中營,二次大戰期間集中營數量急劇增加,達到 30 多座,另有 1000 多個拘留站和滅絕站。達豪集中營、薩赫森豪森集中營和布痕瓦爾德集中營 是德國三大中心集中營。集中營的監禁者被分成 4 類:政敵,包括反納粹政 黨或團體的成員,被開除的納粹黨黨員,破壞外匯管理者,收聽敵臺者和發 牢騷者;&ldo;低等種族&rdo;分子,其中主要是猶太人和吉普賽人;刑事犯,內分 &ldo;有期預防性拘留者&rdo;即有前科累犯者和&ldo;保護性拘留者&rdo;即正在服刑的囚 犯;&ldo;懶惰分子&rdo;,其中包括同性戀者。各類監禁者在左胸和右褲腿佩戴不 同標記:政治犯,紅色三角;刑事犯,綠色三角;懶惰分子,黑色三角;同 性戀者,粉紅色三角;吉普賽人,褐色三角;猶太人,黃色六角星,其中觸 犯種族法者佩戴鑲黑邊的綠色或黃色三角。外國人以字母代替。數百萬無辜 人士在集中營裡遭受饑寒、酷刑、超負荷體力勞動的折磨,還被用作殘酷的 醫學試驗,直至被屠殺。戰爭期間,一部分集中營改建成&ldo;滅絕營&rdo;,專門 用於屠殺猶太人。
納粹德國的司法機構也失去了獨立性,成為鎮壓機器的一部分。法官幾 經清洗,並被迫加入&ldo;民族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協會&rdo;,在審理案件中基本 上按納粹黨官員的旨意行事。1933 年 3 月 21 日,納粹政權在各邦高階法院 內設立了&ldo;特別法庭&rdo;,用於審理所謂&ldo;陰險地攻擊政府&rdo;的政治案件。該 法庭由 3 名納粹黨員法官組成,沒有陪審團。1934 年 3 月,德國最高法院在 &ldo;國會縱火案&rdo;審判中因證據不足被迫釋放季米特洛夫等 3 名共產黨人,4
月 24 日,納粹政權即成立&ldo;人民法庭&rdo;,取代常規法院鎮壓反對納粹政權者。 該法庭設在柏林法院內,由 7 名審判官組成,其中只有二人是職業法官,其
餘 5 人為納粹黨、黨衛隊和武裝部隊的官員,法官席背後不放置國徽,代之 以弗里德里希一世和希特勒的胸像及 3 面納粹黨黨旗,審判結果由納粹黨預
先決定,被告大多數被處以死刑。
第二節 戰爭經濟體制的形成 政府幹預經濟和德國經濟總會
納粹黨執政後,開始對德國國民經濟進行控制和改組,逐漸建立起戰爭 經濟體制。改組工作的指導思想,既是為即將來臨的戰爭提供經濟保證,又 是履行所謂納粹主義的經濟原則。由於納粹主義理論本身就把發動戰爭置於 主要位置,因而納粹經濟體制的主導面是戰爭經濟體制。
希特勒就任總理時,德國經濟已走出了危機的谷底,但是失業人數仍高
達 600 萬之多。為了穩定社會秩序,納粹政府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在發展生 產的同時解決就業問題。1933 年 6 月和 9 月,政府先後發布了&ldo;第一項萊因 哈特綱領&rdo;和&ldo;第二項萊因哈特綱領&rdo;,用強制手段減少失業人數。首先, 政府撥款 10 億馬克,並發行短期的勞動國庫券,籌措到 50 億馬克的資金, 用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