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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tis;&tis;等同志一邊翻閱大量案卷,一邊從頭細查,不放過任何細枝末節。
他們先從索溝查起。原審認定,死者是被田&tis;&tis;和張&tis;&tis;先用繩子勒死在床上,然後,張&tis;&tis;為了洩恨,用剪刀剪掉了死者陰囊睪丸,棄之於床下鼠洞,最後,二人又共同移屍於宋家油坊,懸於樑上,偽裝成死者上吊自殺。這個認定能否成立,關鍵要看死者頸部索溝印是什麼形狀。勒死和吊死,由於作用力不同,死者頸部會留下不同的痕跡特徵。
勒死者呈環形索溝印,吊死者呈馬蹄形索溝櫻經查閱卷宗所記和詢問解屍人、驗屍人、剃頭人以及區鄉幹部和死者親屬,一致反映死者頸部索溝形狀為:由頸前部向兩耳後上部上延,後頸部沒有繩櫻其兒子講,死者頸前部繩印發紅,後頸部繩印是晚上驗屍時看到的,只有細細一道,用酒精擦後也不顯。其弟弟講,人一上歲數,脖頸也可能有褶紋。根據這些特徵,看來是典型的吊死索溝而非勒死索溝。這樣,認定死者是他人勒死之說,顯然從根本上產生了動遙推理如下:1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如果死者頸部留有馬蹄形索溝,那麼,死者就是上吊而死;宋&tis;&tis;頸部留有馬蹄形索溝;所以,宋&tis;&tis;是上吊而死。
2推理同上
如果死者是上吊而死,那就不是他殺,而是自殺;宋&tis;&tis;是上吊而死;所以,宋&tis;&tis;不是他殺,而是自殺。
然後,他們複查了現常原審認定死者有兩處現場,第一現場即死者被勒死在自己原先睡覺的床上,第二現場即懸屍的地方‐‐死者家的油坊。在第一現常床內側靠牆一邊沿有少量血,床下有一鼠洞,死者的陰囊及睪丸被扔在洞內。在第二現場,有血衣一件,血跡形狀為馬鞍形,象是用作襯布夾了睪丸部割傷後扔棄的。兩處現場僅一牆之隔,有門相通。兩處現場還有其他遺物。複查人員對照原認定的作案手段,抓住一個關鍵性問題,即兩個作案人在床上能否勒死死者,進行了認真研究。經過各方面的分析,得出了否定的結論。第一、死者是一個身體壯實的農民,吃早飯時還有人看見他躺在床上,並和其說過話,說明他當時是處在清醒狀態下。如果有人要勒死他,必有一番搏鬥。張&tis;&tis;前幾天被死者用木墩將右臂尺骨打斷,正在治療,是一個獨臂婦女。田&tis;&tis;當時正在患痢疾(有人說是瘧疾),雖未臥床,但多人證明病情比較嚴重。如此兩人,竟能將索套在一個體壯人的脖子上,將其勒死,實難講通。第二、死者的床鋪兩面靠牆,其頭一邊頂著牆。如系兩人勒死,必有一人要蹲在床上裡側使勁,另一個立於床下使勁。而從床上實有地方看,大家公認不能蹲下一個成年人。因此,對第一現場作案得出了否定的結論。推理如下:1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如果要勒死的是一位神志處於清醒狀態的身體壯實的農民,那就必然要經過一番搏鬥;要勒死的是一位神志處於清醒狀態的身體壯實的農民;所以,必然要經過一番搏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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