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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爆炸的中心點,炸藥就是從這裡向四面炸開的。這個位置是在車內的空間,高度距汽車底90~100公分,沒有懸掛和放置物品的條件,炸藥必然是帶在處於這個位置的乘客身上。從車上39個人站的位置看,6號死者就站在爆炸中心位置,其腰腹部處於爆炸中心點,其餘四名死者和兩名重傷人員,分散在其他周圍,形成一個圓圈。
6號死者的腹部、腰部、胸部和麵部全被炸光,只剩下背部連著後頭皮和兩條大腿。其四周的死傷者,在左側的傷在右,在右側的傷在左,在前面的傷在後,在後面的傷在前,且均傷在上部。從其高度看,也明顯地以交叉點為中心,形成一個圓。只有爆炸物帶在6號死者身上,並從其腹部爆炸開花,才會呈現這種點和圓的現象。
那麼,爆炸事故又是怎樣造成的呢?引爆炸藥必須使用雷管。在一般情況下,雷管不會自爆。現場發現了拇指大的一些鐵螺釘,炸開花的子彈殼和彈頭。其中,14個鐵螺釘射入了死傷者人體,證明這些東西是和炸藥放在一起用來加大殺傷力的。將螺釘、子彈、雷管等物捆綁在一起進行了上百次模擬試驗,證明瞭雷管不可能由於磨擦和碰撞引起爆炸,檢查獲得的殘渣碎片,未發現齒輪、發條、彈簧、線路板,電晶體等定時爆炸和搖控爆炸裝置的零件,這就排除了其他人把製造爆炸事故的罪責轉嫁給6號死者的可能性。
唯有6號死者屍體殘骸部發現兩塊金屬片,外層是純鋅,內層附著物含錳,似電池的鋅皮。在車上還找到一個2號電池的塑膠蓋和一些斷節多股銅絲,紅色塑膠電線。10名死者。9人屍體基本完整,只有6號死者炸得很爛,雙手未留下任何殘海這種現象說明,爆炸時,他的雙手接觸了爆炸物,極大可能是使用電線接觸電池引爆時被炸飛的。會議認定,這次爆炸是壞人蓄意製造的事故,罪犯就是6號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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