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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懷恨在心&rdo;,田妻則說她本是去張&tis;&tis;家要幫助她洗鍋,碰見兩犯殺人,就幫助轉移屍體,是&ldo;無意碰見&rdo;。顯然,三被告的供述牽強附會,各有各自的思想動機,根本形不成共同的作案思想基矗而且,根據鄉長張&tis;&tis;證明,田妻早飯後就去田裡放水,根本不在村上。這樣,三個實際上不在一起、其中兩個又有嚴重創傷或疾病的人,怎麼能在大白天勒死一個大家公認的身體健壯的男子漢。
這顯然是不可能的。推理如下:1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如果是僅因借稻穀被拒絕而懷恨在心,那就不致於發展到合夥殺人;田&tis;&tis;是僅因借稻穀被拒絕而懷恨在心;所以,田&tis;&tis;不致於發展到合夥殺人。
2推理同上
如果發案時田妻不在村上,那就不可能幫助轉移屍體;有人證明,發案時田秀英不在村上;所以,田妻不可能幫助轉移屍體。
3推理同上
如果三個人沒有共同作案思想基礎,並且出事時又不在一起,那就不可能共同殺人;這三個人沒有共同作案思想基礎,並且,出事時不在一起;所以,這三人不可能共同殺人。
4否定肯定式選言推理
宋&tis;&tis;或是他殺,或是自殺;
宋&tis;&tis;不是他殺;
所以,宋&tis;&tis;是自殺。
調查結果雖然事實清楚,分析有據,但是,原辦案人員仍提出種種質疑:宋&tis;&tis;究竟是怎樣死的?他為什麼割掉自己的陰囊睪丸去上吊。割了陰囊、睪丸的人還能活嗎?大家爭論非常激烈。根據大量調查得來的事實和法醫鑑定,大家的認識逐漸統一。
原來,宋&tis;&tis;是一個自尊心很強的人,個性很強。自殺前不久,曾和其妻為家務瑣事發生爭吵,一氣之下用木墩打斷了其妻的右臂的尺骨造成重傷。其妻告到農會,農會將宋&tis;&tis;捆綁起來,開會作了批判鬥爭。宋&tis;&tis;認為丟人太甚,回家後悶悶不樂,幾天臥床不起,不吃不喝,思想鬥爭極為激烈。出事前兩天,曾將其弟叫去,講了一些家中經濟和內外債務情況,要其弟給他記了帳。又把1950年替別人上公糧的條據交其弟代為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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