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裁決書 (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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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開庭差不多一個星期之後,我和李建彬都收到了來自長沙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寄過來的一份檔案,不用看我就知道肯定是那天勞動仲裁庭開庭的裁決書了。
我拆開了寄給我的檔案,開啟一看,果然和我預想的一樣,於是我拿起那一份裁決書讀了起來。
長沙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裁決書
長勞人仲案字[2020]第xxxx號
申請人:李建彬 身份證號:xxxxxxxx
住址:xxxxxxxxxxxxxxx
委託代理人:饒xx 湖南華胥律師事務所 特別委託
被申請人:湖南天一環保集團有限公司
住址: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黃衛國
案由:非法開除補償
上列雙方因非法開除補償勞動爭議一案,本會立案受理後,依法指定獨任仲裁員,並公開進行了審理。申請人李建彬及其代理人饒xx到庭,被申請人代理人李光金和劉雯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述程:申請人自2010年開始在被申請人處工作,系被申請人水務事業部總經理。2020年x月x日,被申請人總裁楊聚強在公開場合發表辭退申請人的言論,後於x月x日,被申請人人力資源部門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解除勞動合同理由為申請人能力不能滿足要求。但是申請人認為自己已經在被申請人處連續工作超過十年,擔任水務事業部總經理已超過六年,期間工作一直正常開展,突然出現被申請人所說的不能勝任崗位的情況明顯不符合常理,且被申請人無法證明申請人不能勝任崗位這一點。故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屬於非法解除。為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雙倍的賠償金共計人民幣四十萬元整。
被申請人雖然有代表出席但是對申請人的主張持不認可態度但未提供相關的答辯和證據材料。
本會經審理查明:申請人系被申請人的員工,被申請人於2020年x月x日以能力不足為由解除了與申請人之間的勞動合同,但是被申請人未提出能夠證明申請人能力不達標的證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建立勞動關係已經滿十年,申請人在與被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約為人民幣元。
以上事實,有勞動合同、工資銀行代發記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以及庭審記錄為證,足以認定。
本會認為: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時遭到被申請人強制解除勞動合同且被申請人未能證明解除勞動的合理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屬於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申請人提交了月工資標準的有效證據,本會予以支援。現雙方勞動關係已解除,被申請人應一次性支付人支付《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雙倍的賠償金。
現裁決如下:
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人民幣四十萬元,限被申請人於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決,可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本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仲裁員:於xx
二零二零年x月x日
書記員:xxx
李建彬看到這份仲裁的裁決書,很高興的打了個電話給我。
“饒律師,我收到仲裁庭的裁決書了,你收到了沒有?”一聽這話,就有掩蓋不住的歡喜。
“我也收到了。不過你現在這麼開心是不是有點太早了?”我反問道。
“早嘛?仲裁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