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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郝�灰環矯媸嵌栽鮒橙絲詰鈉惹行棖螅輝謖庋�那榭魷攏煌ü�┐竽萇��絲訕D――妻妾基數的方法來彌補人口自然增長緩慢的不足就成為一種自然的選擇。'11'
生子是納妾最大也是最“正當”的理由。皇帝甚至曾特別恩准死刑犯會妻妾:“康熙四十五年九月:刑部覆江督阿題:浮樑縣知縣張進因虧空錢糧,擬監斬審。張進之祖張令憲原任廣東香山知縣,父子罵賊死難,難廕張進。令憲止有一孫,並無次丁,張進又無子息,一旦正法以絕嗣。應請緩決,令妻妾入禁相敘,生有子息,再行正法。部議不準。奉旨:這事情著照該督等所奏行。”'12'此案例說明延續香火的重要性,以致皇帝萌生惻隱之心。
男子中年以後未生子,就被認作極大的不幸,一些並不十分富裕的家庭也不惜一切的納妾。常州《王氏宗譜》載:鄉醫王素行,“年四十尚無子,女則成群,乃破產娶妾生子。”。家譜中多見為夫納妾的“賢妻”事蹟。宜興《重修五龍溪王氏宗譜》載王文選妻褚氏,“佐處士得遂計然之策者,孺人拮据之勞為多也。年逮晚,無所出,以外姓子為螟蛉,既而翻然悟曰:此子雖繼立,非王氏種也。遂力勸處士置妾焉。此又女德而兼士行者也。側室屠氏,生女一子三,孺人保抱惟謹,扶之無異己出。未已,處士無祿,孺人與屠氏孀居勞,夙興夜寐,老而彌堅。”'13'
2。2。4法律上的原因
《唐律&;#8226;戶婚》規定:“諸與奴娶良人女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減一等;離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諸雜戶不得與良人為婚,違者,杖一百。官戶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戶女者,加二等”。良賤為婚不僅要依律科刑,而且法律還特別指出要“各還正之”,這種婚姻是於法無效的。清律記載:“凡家長與奴娶良人女為妻者,杖八十。女家(主婚人)減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長知情者,減二等。因而入籍(指家長而言)為婢者,杖一百。若妾以奴婢為良人而與良人為夫妻者,杖九十。(妾冒由家長,坐家長;由奴婢,坐奴婢。)各離異改正。(謂入籍為婢之女,改正復良。)'14'良民和賤民'15'涇渭分明,確定良賤不能通婚主要是為了顯示等級制度權威的不可動搖性。所以,賤民之中即使有年輕美貌被主人看上的女子,也只能為妾。
3妾的地位及變遷
妾的地位處在奴婢和妻之間,其法律地位的變化過程是一個從奴婢的權利向妻的權利過度的過程。
3。1妾的地位低下
從結婚開始到老死妻妾享有的權利不可同日而語。
夫妻結婚要遵循“六禮”,而“納妾不成禮”,清代某些家法族規對娶妾禮節作出規定:“娶妾不能用鼓吹迎送並坐花轎,犯者,族中提議罰款,以示與正式婚姻有別。”'16'夫妻之間婚姻關係的解除方式主要有和離、義絕,出妻要“七出三不去”等禮制的規範。而與妾之間關係的方式則主要是送還、遣出、賣、贈、典僱。妾顯然只是財務而已。
食,妻一般陪丈夫坐於正席,妾則只能坐於側席,有些規模大的家庭,妾則連側席或侍奉的資格也沒有。住,妻居正寢,妾居側室。因此妻也被稱為“正房”,妾則常被稱為“側室”。低賤的妾,甚至沒有單獨的側室可居,如《紅樓夢》中的平兒,住在“通房”。
妾不得寫入家譜。“妾無出者不載”'17'“媵妾有子則於其子錄內書之,無子不書”。'18'
妾對親子的撫養權受限。如果嫡妻健在,那麼妾生子除在襁褓需哺乳者可以由生母撫養外,一般是以歸嫡妻撫養為原則。古代婦女受教育的範圍一般被限制在婦德的範疇之內,妻一般出身良家,尚有獲得教育的機會,而妾則由於其本身出身的卑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