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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巡撫周有德亦曾將民人無以資生具奏。今應照該撫所請,令其捕魚,以
資生民。&rdo;1所以,當時人認為清政府推行遷海政策&ldo;江浙稍寬,閩為嚴,粵
尤甚&rdo;2。
順治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清廷再次發布《嚴禁通海敕諭》,其中說:
&ldo;鄭成功盤踞海徼有年,以波濤為巢穴,無田土物力可以資生,一切需用糧
米、鐵、木、物料皆系陸地所產,若無奸民交通商販,潛為資助,則逆賊坐
困可待。&rdo;下文說:&ldo;今濱海居民已經內遷,防禦稽察亦屬甚易&rdo;,自康熙
元年起如仍有&ldo;通賊興販者,即行擒拿照通賊叛逆律從重治罪&rdo;3。這裡說的
從重治罪的人似乎只是&ldo;通賊興販者&rdo;,實際上掩蓋了越界一律處斬的真相。
在立界的距離上,史籍中有說瀕海三十里的4,有說四十里5、五十里6
以至二三百里的7。康熙三年(1664)四月洪若皋《遵諭陳言疏》中有,&ldo;順
治十八年奉旨沿海遷移三十里&rdo;,又說,&ldo;遷界原奉旨三十里&rdo;1。洪若皋當
1 《總督福建少保兵部尚書姚公奏疏》(又名《憂畏軒奏疏》卷六,見《閩頌彙編》)。
2 葉夢珠《閱世編》卷一《田產二》。
3 《清聖祖實錄》卷九。
4 《清聖祖實錄》卷十二。
1 《清聖祖實錄》卷十四。
2 《漫遊紀略》。
3 《明清史料》丁編,第二五七頁。
4 乾隆十六年《福州府志》卷十三《海防》記:&ldo;順治十八年辛丑,戶部尚書蘇納海至閩遷海邊居民入內
地,離海三十里。&rdo;海外散人所著《榕城紀聞》也說:&ldo;福建、浙江、廣東、南京四省近海處各移內地三
十里。&rdo;
5 查繼佐《魯春秋》記:&ldo;(丁酉)內海禁嚴,沿海居民內徙四十里,計清野洋師,防其接濟,犯者不赦。&rdo;
6 屈大均《廣東新語》卷二說:&ldo;令濱海居民悉徙內地五十里,以絕接濟臺灣之患。&rdo;道光十三年《廉州
府志》卷二十《事紀&iddot;國朝》記:&ldo;康熙元年壬寅,詔遷海界。差內大臣科爾坤、介山親行邊海,東起大
虎門,西訖欽州防城,令民徙內地五十里,設排柵,嚴出入,以杜接濟臺灣之患。&rdo;
7 野史落帽生許旭《閩中紀略》說:&ldo;曩者朝廷差滿洲大人閱視海疆,恐沿海百姓相通海上,遂為清野之
計,凡沿海二三百里棄為甌脫,荒畜牧,焚廬舍,百姓盡徙入內地。&rdo;
1 洪若皋《南沙文集》卷三。
時任職福建福寧道,他在疏中自稱&ldo;沿海七百餘裡,悉臣管轄&rdo;,由此可以
斷定清廷發布的遷海詔書中規定了以距海三十里為界。實際上由於地勢不同
和奉行官員的任意專斷,各地所立的邊界距海里數並不一樣。洪若皋的疏中
就說到,&ldo;閩以路為界,遂有不及三十里、遠過三十里及四十里者有之&rdo;。
下面這段記敘多少反映了當時劃界的情況:
於是朝使至,偕督、撫大吏往相地焉。有司懼供億之煩擾也,則採山之最高者設帷
幕以俟。至則立馬高岡,望見海波,揚鞭指畫定徙界,往往山下紆折去海輒百餘裡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