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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下,是家務事,不是他們出警的範圍。”
許明媚顯然也沒料到會發生這些,有些頭痛地補充道:“接著我陪依晴去了許楠另外住的房子找。”
“沒找到許楠?”
“找到了。”許明媚面露難色,“但比不找到還不好。許楠給我們開了門,屋裡就他一個人,完全沒有孩子的身影,他肯定早就把孩子藏到別的地方了,因此一點不怕我們翻找,只是表示要和依晴離婚,至於孩子,直接在安全的地方,但就不透露到底在哪裡。”
“我又和依晴找了許楠的爸媽家,還去了許楠別的幾個房子甚至辦公場所那找,都沒孩子的身影。”
“也找了周阿姨,才知道周阿姨請假回老家後,許楠立刻就電話通知她不用來了,把工資結清後她給開了。”
這顯然是有預謀的了。
“不過,我的孩子才剛滿月,一般這麼小的孩子,
還需要哺乳,離婚都會判給我吧?”
許詩嘉接過了話頭,不用林舒多說,他已經非常詳盡地解釋起來:“法律規定而言,除非母親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的疾病,使得孩子不適宜與母親共同生活;或是母親不願意或因為別的原因無法撫養孩子的,兩週歲以下的孩子才會被判給父親撫養。”
“另外,你還處於哺乳期,哺乳期的話,除非女方主動提出離婚或者雙方同意協議離婚,否則男方是不能單方面提出離婚的。”
果然,聽到這裡,林依晴的眼睛亮了起來:“那太好了!幾位律師,能馬上幫我起訴離婚嗎!我得把孩子要回來!”
原本還想著和許楠繼續過,可如今許楠的操作,直接讓林依晴看不懂了,作為一個新晉媽媽,她本能地把孩子放在第一位,如今兒子不知所蹤,她再也顧不上什麼面子和婚姻的維繫,腦子裡顯然只有一個想法——離婚,找回孩子!
話雖這麼說,但實際的操作……
“但事實上,在判決前,如果父親一方搶奪、藏匿孩子,最後就算判決孩子撫養權歸女方,也無法執行判決。”
許詩嘉顯然不想刺激林依晴,只能小心地解釋道:“因為孩子不是物品和錢財,不能透過法院強制執行操作,總不能執行法官幫你帶人上門去把孩子搶回來。所以最後能做的,無外乎是按照不履行交付子女義務,追究許楠的責任,透過把他納入失信被執行名單限制他的高消費,或者對他進行罰款、拘留,希望他主動配合交出孩子;可現實裡,大量搶奪藏匿孩子的案子,即便法院採用了這種方式,收效也甚微,大部分父親還是不會交還孩子。”
許明媚皺著眉:“也就是說,即便依晴得到了支援孩子撫養權給她的判決,實際上孩子被許楠搶走,她不僅沒法和孩子團聚,甚至連見都未必能見到孩子?”
雖然很殘酷,但事實確實如此。
許詩嘉點了點頭。
而更雪上加霜的是——
“許楠這樣的行為,顯然已經早有預謀,恐怕連孩子在哪裡我們都沒法確定。”
林依晴簡直目瞪口呆:“可許楠搶走孩子,這不犯法嗎?”
“除非他搶走孩子以後非法送養或者變相把孩子賣了,這可能構成拐賣兒童罪,但如果孩子只是他藏起來自己養,這個行為目前立法上並沒有設立針對性的罪名。最多就是按照許詩嘉所說,給他上一個失信被執行名單了。”
林舒努力用能讓林依晴接受的話解釋道:“你們各自都想要孩子的撫養權,加上許楠把孩子偷走又耍賴這種行為,可以看出來,和平協議離婚的路恐怕已經被堵死了,你想要爭取孩子,只能訴訟,但離婚訴訟是個漫長的過程,一審二審就算能獲得支援你的判決,或許也要兩三年。”
“而在這兩三年裡,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