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熱提示您:看後求收藏(品書網www.vodtw.tw),接著再看更方便。
些政治原則而非個人的道德原則和宗教理論來指導和證明的,它訴諸的是那個構成政治秩序基礎的共有正義觀。
3.它是一種公開的行為。
4.它是一種非暴力的行為。這不僅因為它是一種表達深刻和認真的政治信念,是在試過其他手段都無效之後才採取的正式請願,也是因為它是在忠誠法律的範圍內(雖然是在這範圍的邊緣上)對法律的不服從。這種忠誠是透過公開、和平以及願意承擔違法的後果來體現的。
馬丁·路德·金也曾對他領導的“公民抗命權”運動的基本原則“非暴力反抗”(nonviolentresistance)作過詳細說明,他認為這一“非暴力反抗”的6個特徵是:
1.它並非消極,而仍是反抗,且從根本上說是強者的手段;
2.它不尋求打敗或羞辱對手,而是要贏得他的友誼和理解;
3.它抵抗的目標是指向邪惡本身而非在行這種惡的人;
4.非暴力反抗者願意接受痛苦而不報復,接受對方的打擊而不還擊;
5.非暴力反抗者不僅避免外在的物質暴力,也避免內在的精神暴力,即不是恨,而是愛對方。這裡的愛不是愛慾,也不是友誼,而是指一種冷靜、理解、善意、尋求儲存和創造共同體的愛;
6.非暴力反抗者深信世界是站在正義一邊的,深信未來。
()
我們現在對馬丁·路德·金所領導的“公民抗命權”運動及其所蘊含的根本的非暴力精神已經有了一個概略的印象,下面我們試具體聯絡與本書相關的材料,來對一些可能容易引起誤解或混淆的問題作一些說明。
第一,“公民抗命權”是一種特殊的“違法行為”,它是一種出自“善意”“良知”或者說強烈的“正義感”的行為,至少行為者主觀上是如此認為,也得到相當多的人的如此承認。但即便如此,它又確實仍是一種違法行為,確實違反了當時的法律、法規或政令。所以,馬丁·路德·金等領袖在發動這種鬥爭時是不無猶豫的。當然,他也不是要推翻整個法律體制或政府,他甚至試圖更忠誠於他所理解的“憲法”或“憲法精神”,他始終是一種改革而非革命,更非旨在奪取政權的暴力革命,亦非具有絕望情緒的恐怖活動。這是馬丁·路德·金始終強調的。
第二,抗議者之所以採取這種違法行為,而不是在守法的框架下尋求問題的解決,常常是因為違法者覺得在法律的框架內已很難解決問題,或者說需要曠日持久的時間和程式,已經讓人很難等待。這還意示著,在一個法律基本上能夠順應民意的社會里,抗議者常常並不是處於多數,而是處於少數,而多數對於這少數感到的痛苦常常並不能完全感同身受,因而容易流於麻木。所以,抗議者希望透過某些相對激烈的行動、透過像我們上面所說的“集體違法”行動來刺激多數,來喚起他們的正義感,而絕不是要把對方消滅。
具體到馬丁·路德·金所開展的鬥爭,那就是,他以及追隨他的人們,在相當長一段時間裡,並不代表多數,而只是少數,他所面對的對手,甚至可以說也主要不是美國聯邦政府,而是普遍的南方白人,這些人在南方許多地方居於多數,在市議會中佔據支配地位,其中一些人同時還是權力機構的執掌者或執行人。這些人代表著另一種“民意”,是一種甚至在相當長一段時間裡居於多數的“民意”,這種“民意”不僅是地方政府要優先考慮的,中央政府也不敢小窺。所以,我們可以感受到馬丁·路德·金所遭受到的巨大壓力,這種壓力就來自這一“多數”──其中包括麻木、冷淡的多數人和一些激烈的少數人──像爆炸、刺殺、恐嚇大致就是後者所為。
第三,所以馬丁·路德·金及其運動成員確實需要一種很高的精神、意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