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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體可表示為(12;4,4,4,2,2,1)。下表為各國的票數與夏普里—舒比克權力指數:
表3…4 1958年歐共體各國的權力分析
國家
德國
法國
義大利
比利時
荷蘭
盧森堡
票數
4
4
4
2
2
1
權力指數
14/60
14/60
14/60
9/60
9/60
0 從上表中可看到,盧森堡儘管有1張票,但其權力為0,即儘管盧森堡的財政部長每次都在投票,但他在任何情況下對議案均不會產生任何影響。盧森堡完全是一個擺設!它作為傀儡而存在!
夏普里與舒比克分析了聯合國安理會的權力分佈。1965前聯合國安理會有5個常任理事國和6個非常任理事國。常任理事國有否決權,非常任理事國無否決權。聯合國安理會規定,一個提案透過的條件是:有7張贊成票且5個常任理事國無否決票。夏普里與舒比克用他們的方法計算出,5個常任理事國的權力指數之和為,6個非常任理事國的權力指數之和為。12據夏普里與舒比克的分析,美國總統與參議院及眾議院的權力指數之比為2∶5∶5,而總統與一個參議員、一個眾議員的權力比為:350∶9∶2。就是說,美國總統的權力幾乎是一位參議員的權力指數的40倍,是眾議員的175倍。
夏普里—舒比克權力指數也可用於經濟分析。夏普里與舒比克在《評價委員會中權力分佈的一個方法》中說:一個有股份40%的股東,其權力為各擁有的400個股東的每個股東權力的1000倍,儘管股份比為400:1。
經過博弈論專家的研究,夏普里—舒比克權力指數與班扎夫權力指數是等價的。
聰明的股東:班扎夫權力指數的應用
班扎夫權力指數比夏普里—舒比克權力指數直觀,我們在下面舉一個班扎夫權力指數的應用。
有一個股份公司,有5個股東,他們是A、B、C、D、E。在公司重大決策上,公司法規定,遵循“一股一票原則”——即每個股東的票數與他所持的股數相等,“大多數原則”——某項議案能否透過取決於是否得到51%或以上的票數(或股數)的同意。5個股東均同意這兩個原則。
5個股東在公司成立時均擁有相同的股份20%,隨著經營的變化,股東的想法出現分化。B、C、D、E想逐漸減持股份,而A想多擁有一些股份。而B、C、D、E又不想讓A完全控制公司——根據“大多數原則”擁有51%或以上的股份即有絕對的說話權。
B、C、D、E各減持了3個百分點,A增加了12個百分點。此時A、B、C、D、E擁有的股份分別為32%、17%、17%、17%、17%。
A認真想了想,向B、C、D、E提出各減持1個百分點而他自己擁有36%股份的要求。B、C、D、E想,A擁有36%的股份,不超過50%,不能完全控制該公司,也就同意了A的要求。此時A、B、C、D、E分別擁有的股份為36%、16%、16%、16%、16%。A達到了目的。
為什麼A要多持4個百分點的股份?
透過分析,我們看到,A的股份由32%增加到36%,雖然股份僅增加了4個百分點,但他的班扎夫權力指數發生了突變。A佔了便宜。
讓我們將這5個股東的股份與班扎夫權力指數、班扎夫權力指數比列於下面三個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