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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方,訴訟詞中提及,十全大補丸每盒裝五粒,單粒賣50元一粒,盒裝賣200元一盒,總銷售價20萬元以上,是不是?”方正問。 “是。” 方正:“總銷售額能否具體一些?二十萬元零一分和二十九萬元九千九百九十九元九角九分的區別很大。” 顧忠義:“證人言,這批藥物分幾個人去賣,可以散賣也可以盒裝賣,部分沒賣掉的被全部丟棄了,除去開銷外,收回銷售額二十一萬元左右,且不計有人貪墨情況。因此,總銷售量和總銷售額無法統計。” 方正:“以最高單價最低銷售計算,十全大補丸至少銷售了四千粒,對不對?” 顧忠義:“正確。” 方正:“第二個問題,請問十全大補丸和我的當事人有什麼聯絡?” 顧忠義:“證人言,十全大補丸是以養精丸為基礎,在外邊包裹了一層糖衣,上蠟拋光製成。十全大補丸就是養精丸。” 葉風:“第三個問題,我的當事人熬製的是養精丸,不是十全大補丸,請問所謂的假藥是指養精丸還是十全大補丸?” 顧忠義:“無論是養精丸還是十全大補丸,都是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前提下生產的,都是假藥。” 葉風:“訴訟詞中提到我的當事人指使李海濤銷售假藥,依據有三個,一是十全大補丸以我的當事人熬製的養精丸為基礎,二是李海濤於8月8日約我的當事人在縣郊區某地見面,並給我我的當事人四萬元賣假藥的分紅,三是李海濤於8月12日向我的當事人匯款十萬元。請問是不是?” 顧忠義:“主要依據是這三個,另外還有李海濤的證言。” “警方直接到我的當事人家中抓人,請問警方是接到了舉報線索有目的的行動,還是無目的的偶然行為?” “是根據舉報線索開展的行動。” “請問舉報線索是什麼?是生產假藥還是經營假藥方面的線索?” “警方未具體闡述,無可奉告。” “審判長、審判員,我請求詢問我的當事人幾個問題。”方正說。 “同意辯方申請。” “被告,你與李海濤是私交關係如何?” “初中同學,初中畢業後基本沒有聯絡,高中畢業後我到京都讀大學,已經很多年沒有見過他了。談不上有交情。” 方正問:“你今年8月8日凌晨是否與李海濤會過面?” 葉風:“8月8日我在省城,晚上才趕回清源縣,我有不在場的人證和物證。” 方正繼續問:“你的銀行卡號有沒有向李海濤透露過?” 葉風:“沒有。” 方正詢問完了,審判員也問了幾個問題,下一個環節就是出示證據和被告與原告雙方辯論的程式了。 顧忠義提供的物證主要有縣警察局對葉風的訊問筆錄,葉風熬製的養精丸成品,葉風熬製養精丸設施裝置照片,李海濤的證詞,盒裝十全大補丸,李海濤轉給葉風十萬元的轉賬記錄。人證是李海濤。證物放在葉風不遠處。 顧忠義問:“那瓶藥物是不是你製造?” 葉風申請拿到了裝養精丸的棕色瓶,擰開瓶蓋搖了搖,嗅了嗅,每一粒都是純正的養精丸味道,擰好瓶蓋,葉風道:“瓶中所裝之物正是我熬製的養精丸。” “警方在抓捕你時,你正在製造這種藥物,是不是?” “當時,我是正在製造養精丸,但它還不能稱作是藥品。” “請你核實那筆轉賬費用的轉入銀行卡號是不是你的銀行卡?” “是我的卡號。” “你生產了大量的養精丸,委託李海濤包裝銷售,你提取銷售分紅,是不是?” “不是。審判長、審判員,各位,公訴詞中很多說法有問題。第一,十全大補丸和養精丸數量上不符。我第一批共熬製養精丸八千多粒,我買的原料收據和重量,以及配方,可以證明產量。剛才推算過,十全大補丸至少銷售四千粒,這是以粒賣的計算方法,實際銷售過程中應該是以盒裝銷售為主,加之丟棄了一部分,也就是說生產十全大補丸數量應該在五千粒左右。我熬製的養精丸除了我留下了兩百粒左右,其餘的全部交給了村上。所以,我懷疑十全大補丸全並不是以養精丸為基礎製造,我申請查驗十全大補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