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零二章 朕將親祭明太祖 (第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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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願為官者給予金銀任其自便。有要回明軍控制區的也派人護送。
楊畏知初始不肯同順軍合作,可在發現順軍不僅兵馬眾多,且對雲南百姓秋毫無犯外,這位副使終於動搖,但僅同意與順軍合作共同消滅沙定洲,自己軍中仍用明朝弘光年號。
李定國考慮平定沙定洲乃順軍當務之急,因此同意楊畏知的條件。
得知楊畏知與順軍合作後,被沙定洲搞得家破人亡,麾下又沒有多少兵馬的沐天波也決心借大順軍復仇,雙方合作條件同楊畏知差不多。
有人將李定國擅作主張同明朝官紳合作,不使對方歸順之事密報御營,陸四批示:“定國系總督封疆,區區黔國公同一副使,何來小題大作。自古,公道在人心。”
同順軍合作後,沐天波將自己的兒子派到昆明為人質,派人說服永昌府推官金騰、通判劉廷棟等人向大順軍繳印投降,但永昌方面拒絕。沐天波便說服永昌紳民不得抵抗大順軍,由於沐家世鎮雲南,威望很高,所以即便忠於明朝的官員不肯聽從他的意見,但各地官紳、土司卻紛紛聽從沐天波的號召不與大順軍為敵。
如此,在李定國、劉文秀、李來亨等人的通力合作下,雲南大半地方未經戰火便歸大順,沙定洲的勢力也被不斷蠶食,最終只剩其老巢阿迷這塊地盤。
李定國奏報御營,駐滇各軍休整三月,待四月計劃以四個鎮的兵力並雲南土司兵數萬合攻沙定洲。
陸四準了這個計劃,並指示李定國平定沙定洲後,前番對明朝官員及沐天波等人所許承諾,概皆不變,待南都歸降之後由這些人自己決定是徹底歸順,還是要替明朝殉葬。
《告明朝軍民書》於正旦頒行,前後共印一萬四千餘張,內中首次出現“和平”一詞,文中前後多達七處。
陸四對和平提出了六個條件,第一,自然就是南都的弘光政權一切法統,立即予以廢除。
第二,在大順軍隊到達的明朝地區,原屬明朝的地方政權即刻停止活動,並廢止明朝律法,改以大順律為準。
第三,凡屬南都明朝政權的一切軍事力量,地方巡檢、鄉兵弓捕均應立即整體向大明歸誠,並根據一定原則相應改編為大順軍。
若有明朝軍事力量繼續抵抗大順軍,則不再視為明朝所屬軍事力量,當以土匪對待之;在大順軍尚未抵達接收以前,明朝地方武裝力量有責任維持當地秩序,防止任何破壞事件發生。有故意破壞地方者,亦視為土匪。
第四,明朝官員在南都政權奉表之後,除朝廷六部立即停止活動,其餘地方督撫及以下官員任應繼續在職,並負責將權力移交大順。明軍士卒老弱殘廢者,經查驗屬實,當以退伍待之,即給予回家的便利及生活安置,務使各得其所,不致生活無著,發生不良行為。
第五,凡屬南都政權的地方礦產、皇莊田園等財產,一律沒收為大順國有。對明朝勳貴,大順原則上只解除其在明朝所獲勳爵,對其家族私產予以承認。但若涉及侵吞民產、國產,經查證屬犯罪行為,仍應當予以沒收。
第六,大順朝正式宣佈,廢除明朝所定一切加餉,只保留基本土地稅。餘雜稅皆免,若有地方仍行徵收,視為對大順政權的攻擊。
此六個條件,陸四明確要求南都方面必須無條件承認。
至於弘光這個皇帝,陸四也首次提出優待。即只要弘光向大順投降,大順皇帝封其為明王,其本人及家族任何成員享受與大順人民同等一切之權力。
投降後的弘光及其近親屬可居於鳳陽朱明老家,大順中央政府撥款修建明王府,每年補助明王府白銀五十萬兩,並特支兩百萬兩開辦相應實業,優先任用、招募朱明宗室成員。
此外,對南都之孝陵、北京之明陵及朱明宗廟,大順政府承諾永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