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章 資源是有限的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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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氏集團經營著規模如此龐大的海外貿易,嚴密的組織和制度上的保障是不可或缺的。鄭成功在永曆四年取得鄭氏主導地位之後,便在原有的制度上進行了創造性的革新,確立了以“五商十行制度”,“公司制度”,“牌餉制度”為主的貿易經營管理體系。
“五商十行”的貿易體系始創於永曆五年,組織形式和執行體制十分隱蔽,直到原本歷史上鄭成功部將黃梧的叛變,清廷對其都知之甚少。
這也是鄭成功讓馮澄世離開的原因,在當前的局勢下,海外貿易的具體機密容不得半點洩露,這是明鄭戰勝滿清的最大財源。
“五商”包括山、海兩路,並稱“十行”。山路五商包括金、木、水、火、土,設於內陸杭州及其附近地區,主要職責是收購各地貨物,並將其運往廈門;海路五商包括仁、義、禮、智、信,設於廈門,負責將大陸的物資販運到日國和南洋。
“十行”由鄭氏集團的戶官鄭泰直接掌管,是一個自上而下的官商貿易體系,戶官下設裕國、利民兩個公庫,具體負責船本、利息的收繳和各行的出入銀兩。另有察官負責稽查,各庫的收支每日列冊報告鄭成功,經鄭成功閱後標以日期,並蓋印,以備核查。
除了山路五商購買貨物所需之外,十行商人或其它商人也可以直接從戶官鄭泰手中或公庫中領取資金,採辦貨物或販貨下海。貿易完成之後以貨物或以本息的形式交還資金,資金多則幾十萬,少則幾萬。若是經營穩定,每次交易後可以僅付利息而不必償還本金。
此外,鄭氏集團內部還盛行“官商”,資金雄厚的高官大將一般會將資金和自購的商船委託給商人經營,往來貿易。洪旭,鄭泰,馮澄世,周全斌等高官大將均有屬於自己的船隊,其中僅洪旭和鄭泰兩家掌握的資本便高達數十萬兩,這也使得他們的利益和鄭成功高度繫結。
而鄭氏集團中所謂的“公司制度”,便主要發生在“官商”之中,是一種利益最大化,分工明確的貿易方式,主要表現為貨主,船員,散客集中出資,利益捆綁,然後按照出資比例分配最終收益。
其中,船主,財副,船員水手既是“公司”的管理者和員工,向貨主們領取出海報酬,也是小股東,再加上專業的財務管理和貿易組織,海商海盜的二重性,堪稱珍袖版的“東印度公司”。
至於“牌餉”,則是鄭芝龍時代便已經創立的一種制度,大船兩千一百兩,小船五百兩,每年要更換一次新牌,其本質上則是海上保護費的一種,持有牌照的海商在免受鄭氏集團打擊的同時,也受到其保護。
這在明廷形式上依舊實行海禁,同時缺乏海上力量,也根本不打算保護海外僑民,本國商船的時代,在某種程度上並不是一件壞事。
畢竟,這個時期,東南沿海處於一種十分混亂的局面,除了鄭氏,日國,以及其他本土勢力以外,還有荷蘭,葡萄牙,西班牙,英國的海上力量從事貿易活動,每一家都是亦商亦盜,也都必須依託於強大武裝力量的保護。否則,便是別人砧板上的魚肉。
因此,為了確保自身的安全和貿易的成功,實力強大的鄭氏集團便成為了大明海上私商的首選,鄭氏的牌照不僅得到了大明,日國等沿海地方官的認同,也得到了荷英葡西等國殖民者的認同。
“關於海關的設定,下官已經按照藩主的要求,初步制定了章程和規劃了相關部門的職能,但召集手下各個主管商議具體事宜的時候,有人覺得此事可以稍微延後,下官考慮之後,也覺得對方說得有些道理。”鄭泰獨自面對鄭成功,心中有些緊張,這讓他更加不敢說這是他自己的想法了。
“哦,說說看,這是為何?”鄭成功身子微微前傾,一時壓迫感十足。
鄭泰聽到鄭成功發問,趕緊收斂心神,繼續弓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