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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凡大英商民在粵貿易,向例全歸額設行商,亦稱公行者承辦,今大皇帝准以嗣後不必仍照向例,乃凡有英商等赴各該口貿易者,勿論與何商交易,均聽其便;且向例額設行商等內有累欠英商甚多無措清還者,今酌定洋銀三百萬員,作為商欠之數,準明由中國官為償還。
六、因大清欽命大臣等向大英官民人等不公強辦,致須撥發軍士討求伸理,今酌定水陸軍費洋銀一千二百萬員,大皇帝準為償補,惟自道光二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以後,英國因贖各城收過銀兩之數,大英全權公使大臣為君主準可,按數扣除。
七、以上三條酌定銀數共二千一百萬員應如何分期交清開列於左:
此時交銀六百萬元;
癸卯年六月間交銀三百萬元,十二月間交銀三百萬元,共銀六百萬元;
甲辰年六月間交銀二百五十萬元,十二月間交銀二百五十萬元,共銀五百萬元;
乙巳年六月間交銀二百萬元,十二月間交銀二百萬元,共銀四百萬元;
自壬寅年起至乙巳年止,四年共交銀二千一百萬元。
倘有按期未能交足之數,則酌定每年每百元加息五元。
八、凡系大英國人,無論本國、屬國軍民等,今在中國所管轄各地方被禁者,大清大皇帝準即釋放。
九、凡系中國人,前在英人所據之邑居住者,或與英人有來往者,或有跟隨及候候英國官人者,均由大皇帝俯降御旨,譽錄天下,恩准全然免罪;且凡系中國人,為英國事被拿監禁受難者,亦加恩釋放。
十、前第二條內言明開關俾英國商民居住通商之廣州等五處,應納進口、出口貨稅、餉費,均宜秉公議定則例,由部頒發曉示,以便英商按例交納;今又議定,英國貨物自在某港按例納稅後,即準由中國商人遍運天下,而路所經過稅關不得加重稅例,只可按估價則例若干,每兩加稅不過分。
十一、議定英國住中國之總管大員,與大清大臣無論京內、京外者,有文書來往,用照會字樣;英國屬員,用申陳字樣;大臣批覆用札行字樣;兩國屬員往來,必當平行照會。若兩國商賈上達官憲,不在議內,仍用稟明字樣為著。
十二、俟奉大清大皇帝允准和約各條施行,並以此時準交之六百萬員交清,大英水陸軍士當即退出江寧、京口等處江面,並不再行攔阻中國各省商賈貿易。至鎮海之招寶山,亦將退讓。惟有定海縣之舟山海島、廈門廳之古浪嶼小島,仍歸英兵暫為駐守;迨及所議洋銀全數交清,而前議各海口均已開闢俾英人通商後,即將駐守二處軍士退出,不復佔據。
十三、以上各條均關議和要約,應候大臣等分別奏明大清大皇帝、大英君主各用親筆批准後,即速行相交,俾兩國分執一冊,以昭信守;惟兩國相離遙遠,不得一旦而到,是以另繕二冊,先由大清欽差便宜行事大臣等、大英欽奉全權公使大臣各為君上定事,蓋用關防印信,各執一冊為據,俾即日按照和約開載之條,施行妥辦無礙矣。要至和約者。
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即英國記年之一千八百四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由江寧省會行大英君主汗華麗船上鈴關防。
(見《海關中外條約》,卷1,頁351―356;又是《道光條約》,卷1,頁34―37。英文字見《海關中外條約》,與漢文字載在同頁上。本條約原無名稱,通常稱為《江寧條約》或《南京條約》;據《道光條約》,又稱為《白門條約》。條約於一八四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在香港交換批准。)
條約是英國人草擬的,自然是按他們認為的重要程度加以排列。第一條是停戰協定,這是通行做法。第二條是五口通商,英國人的主要目的,甚至下面的幾個條款也都是圍繞著通商而設定的。第三條是以修船堆貨的名義割讓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