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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法律來結束劫奪的同時,他禁止誘拐和奴役任何蒙古人。從自己被泰亦赤兀惕人所俘獲和奴役的經驗中,他嘗過被誘拐和被當作奴隸而強迫勞動所帶來的個人身體的痛苦,而且他也認識到,整個社會結構的慣例是多麼地有害,草原部落中引發的仇恨和暴力是多麼地強烈。
成吉思汗試圖在他的各級部眾中祛除內部糾紛的所有根源。基於自身的經驗,即對圍繞孩子正統性問題而產生的分裂,他宣佈所有的孩子,無論是由妻所生還是由妾所生,都具有正統性。由於對妻子價值(似乎她們是隻駱駝一樣)的爭論,會在他的部眾中間激起不斷的糾紛,他禁止將婦女的販賣帶入到婚姻之中。因為同樣的理由,他宣佈通姦行為是不合法的,蒙古人對這一行為的界定不同於大多數人。通姦行為並不包括婦女與她丈夫近親之間的性關係,也不包括丈夫與女僕或與家族內其他人的妻子發生關係的行為。與成吉思汗的法律宣告相一致的是,氈帳內的事情應在氈帳內解決,而草原上的事情則應在草原上解決,通姦行為適用於不同家族已婚人之間的性關係。只要它不會在家族間引起公眾的衝突,就並不會被視為犯罪。
偷竊牲畜的行為通常總被認為是違法的,但這一行為在草原的搶劫文化中是很普遍的事情,而且它也被視為是仇恨與不和的緣由。大概是記得八頭牲畜被盜而給他的家族造成的巨大傷害,成吉思汗對偷盜牲口的行為處以死刑。此外,他要求任何人發現丟失的牲口,都要將其還回原主。為此,他設立了大規模的失物招領制度,並且隨著帝國的擴充套件而不斷完善。任何人要是撿到丟失的貨物、金錢或牲口,而不把它們交給有關的上級管理者的話,就會被當作是盜賊;按偷竊行為論處。
除對丟失的牲口發生爭論外,草原民眾也經常對野生動物的狩獵權發生爭論。成吉思汗禁止在三月到十月間‐‐動物的繁殖期‐‐打獵,並將這一想法編成法律條文。成吉思汗不僅在夏季保護動物,而且還給它們提供安全的過冬環境,獵人們不得不對他們獵殺所需食物的行為加以節制,有的甚至不再打獵。法律具體規定了打獵的數量,也詳細說明瞭濫殺的行為,以便不會出現浪費現象。
除認識到性、財產及食物的重要性外,成吉思汗也認識到相互競爭的宗教所具有的破壞性的潛在力。事實上,從佛教到基督教,或從摩尼教到伊斯蘭教,每一種宗教都在草原民眾中擁有自己的信眾,並且幾乎所有的宗教都聲稱自己不僅是真實的,而且也是唯一的。在此類(或許是世界上第一部針對宗教的)法律中,成吉思汗宣告,人人都有完全的宗教信仰自由。儘管他仍然信仰家鄉的神靈,但他並不允許將那些神靈用作為國家的崇拜物件。
為支援各種宗教,成吉思汗對宗教首領及其財產實行免稅,並且免除各種各樣的公共服務。為支援各相關職業,他後來還擴大免稅範圍,對提供公共服務所必需的專業人員給予同樣的免稅待遇,這些專業人員包括殯儀事務承辦人、醫生、律師、教師及學者。
成吉思汗制定了許多特定的法律條文,以防止對可汗之位的爭奪。按照法律,可汗無一例外地必須得到忽裡臺的推舉。任何家族成員未經推舉而攫取汗位,都要處以死刑。為防止競爭的候選人互相殘殺,他規定只有透過全體家族成員都參加的忽裡臺,才可對家族成員判處死刑,而不是透過任何個別的成員。這樣做,他是在宣佈自己最初奪權的手段‐‐殺害自己的異母兄長‐‐是不合法的。
成吉思汗所彙編的蒙古法律,規定了群體的責任和群體的罪行。單獨的個人若處在家族之外或不屬於大群體,他就不能合法地存在;因此,家族對保證其成員的正確行為負有責任。一人犯罪會導致眾人受罰。同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