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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必烈全面建立了一套比宋朝更穩定的刑法體系,它也要比宋律更溫和、更人道。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他規定可以用罰金來代替體罰,他制定各種程式,准予特赦那些悔過自新的犯人。同樣地,蒙古當局也試圖根除酷刑,或者說至少是嚴格限制其運用。蒙古法律詳細地指出,當一個人犯了重罪,需要用酷刑來迫使其招供時,官員必須在這之前已經掌握了足夠的證據,而不能僅憑懷疑。1291年的蒙古法典特別強調,官員必須&ldo;首先要理智地分析和推斷案情,而不應該濫施酷刑&rdo;。與此相比,就在蒙古人盡力限制使用酷刑的同時,歐洲的教會和國家透過法律,將酷刑的使用範圍擴大到更多的罪行,而且是在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其他國家存在著種種血腥的肉刑,如在刑架上將肢體扯裂、用大輪子碾碎身體、釘尖樁或各類火刑,蒙古人則不然,他們僅限於用藤條抽打。
蒙古法律的溫和性和草原文化的習俗以一些奇特的方式表現出來。傳統中國官府經常將罪行刺在罪犯的前額,以致於使犯人永遠地帶著罪行的標記。由於蒙古人認為前額是靈魂之所在,所以他們堅持認為,即使是罪犯的頭也不能這樣被隨意傷害。蒙古當局允許在已經實行的地區繼續刺字,必須說明的是,犯第一、二等罪的刺在上臂,犯第三等罪的刺在脖子上,但絕不刺在前額。蒙古人不允許將這種刑罰擴充套件到新的地區或那些還沒有實行過的少數民族身上。蒙古當局不是把將罪行寫在罪犯身上,而是喜歡寫在罪犯家前面的牆上,以致於所有居民都能對罪犯保持小心警惕。他們也實行假釋制度,被假釋的囚犯必須一月兩次向當地官府報告,以便官府督察他在此期間的行為。與蒙古的群體將功補過的原則相一致,從某種意義上說,囚犯要獲得自由,就應該自覺充當執法機關的助手,用自己的知識協助官府逮捕其他犯人。犯人,有時還有他的所有家人,必須將罪行供詞寫下來,把對審判的異議或不滿也寫出來。為了儲存這些文字記錄,他們還必須按上手印。在任何時候的司法實踐中,蒙古官府總是希望讓最低層組織去解決儘可能多的案件,而官員則不加干涉。一個家庭中的罪行可以由家庭解決;一群有共同信仰的僧侶中的糾紛,可以由那個宗教中的僧侶解決;一個行業中的罪行可以由該行業的公務會解決。
與解決糾紛有關的是,蒙古當局鼓勵印刷犯罪學方面的書籍,以便讓公民個人和小型行會受益於正確的法律指導。在刑法條文中,他們也規定了對官員的最低要求:去犯罪現場蒐集、分析和匯報證據。條文中還規定了為蒐集儘可能多的有用資訊而搬動和檢驗屍體時的注意事項,規定書面報告必須一式三份,包括描述傷口位置的圖案。蒙古式的程式不僅提高了執法的效率,而且也符合蒙古的基本方針政策:所有人民‐‐不僅是受教育的精英階層,都將知法,而且能以法律來行事。對蒙古人來說,法律更是一種化解矛盾、加強統一和保持安定的手段,而不只是判定罪行或實施懲罰的工具。
蒙古人沒有用古典詩歌和書法藝術來教育官員,他們注重透過各種方式來提高官員的實際行政能力。對於從媒人、商人到醫生、律師的各行各業,他們都設定了最低的學問標準。蒙古人在每個地區的政策似乎都是一樣的。它們確保有廣泛的個體人員能從事這些行業,並在服務中得到好處,同時,這些政策也力圖規範和提升行業的水平。
以這麼少的蒙古人要統治中國境內這麼多的人,忽必烈汗好像不得不接受透過傳統官僚選拔制度‐‐它需要一個學習和考試的漫長過程‐‐而組成的政府,但是實際上他拒絕了。他沒有讓古老的制度永久儲存下去,而是廢除了考試,為了能有助於行政管理,他把目光轉向大量的外國人,特別是當時他可以隨時調遣的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