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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號僅一條,但嚴重侵害中國的領土主權:
所有中國沿岸港灣及島嶼,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
第五號最明顯不過地暴露了日本擴張的野心和胃口,共計七條:
(1)中國中央政府,須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當政治、財政、軍事等各方面的顧問;
(2)日本在中國內地所設有的病院、寺院、學校等,中國一概允許其擁有土地所有權;
(3)日中合辦必要地方的警察,或在此等地方的警察官署中,聘用多數日本人,以改良中國警察機關;
(4)中國所需軍械的半數以上須由日本採辦,或在中國設立中日合辦的軍械廠,聘用日本技師,採買日本材料;
(5)將連線武昌與九江、南昌的鐵路,及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的各線鐵路建造權,讓與日本;
(6)福建省內籌辦鐵路、礦山,及整頓海口、船廠,如需外國資本,先向日本協議;
(7)日本人在中國有傳教之權。39
送&ldo;高帽&rdo;的學問 [四]
在聽完日置益對&ldo;二十一條&rdo;的陳述後,袁世凱並未動怒,而是以外交辭令告訴日本人,&ldo;中日兩國親善為我之夙望,但關於交涉事宜應由外交部主管辦理。當交曹次長帶回外交部,由外交總長與貴公使交涉。&rdo;在日使辭出後,袁將條約文字留下細讀。當晚,袁召集緊急會議,國務卿徐世昌、陸軍總長段祺瑞、秘書長梁士詒、政事堂左丞楊士琦、外長孫寶琦、次長曹汝霖等出席。次日至21日,又連續會議三天,詳議對策。袁在告知他們日本&ldo;覺書&rdo;(即二十一條)的大致內容後,指出日本&ldo;意在控制我國,不可輕視。至於覺書第五項竟以朝鮮看待我國,萬萬不可與他商議。&rdo;此後,他便與梁士詒等密商避重就輕的辦法40。對於&ldo;二十一條&rdo;,袁曾逐條批註,整個談判實即根據他的指示進行。
例如,對於第一條批稱:此本於前清中俄協定,東三省會議時已允繼續俄國未滿之年限,由日本展續滿期,今又要重新更定,但將來若能收回,對於年限沒有多大關係,此條不必爭論。對於承認(日本接收)德國利益問題,批稱:應雙方合議,何能由日本議定,由我承認?這是將來之事,不必先行商議,可從緩議。對於合辦礦業,批稱:可答應一二處,須照礦業條例辦理,愈少愈好,可留與國人自辦。對於建造鐵路,批稱:須與他國借款造路相同,鐵路行政權須由中國人自行管理,日本只可允以管理借款之會計審核權,惟須斟酌慎重。對於開商埠,批稱:須用自開辦法,並應限制,免(得)日本人充斥而來,反客為主。對於漢冶萍礦廠,批稱:這是商辦公司,政府不能代謀。對沿海地區之讓與,批稱:荒唐、荒唐,領土怎能讓與第三國。對內地雜居,批稱:治外法權沒有收回之前,不能允與雜居。至於第五號,批稱:此項限制我國主權,簡直似以朝鮮視我,這種條件豈平等國所應提出,實堪痛恨,萬萬不可開議,切記切記。41
如果說袁世凱是梟雄,那麼他處理&ldo;二十一條&rdo;的手法,最能表現其梟雄本色。這是袁從政以來所遇到過的最大外交挑戰,他決計頂住,即使明裡頂不住,暗裡也要頂住。為此,他從四個方面著手佈置。
第一個方面,是摸清日本的底牌,以確定外交談判的方針和對策。&ldo;二十一條&rdo;提出的次日下午,袁即交給總統府秘書曾彝進42一項任務,要他即刻拜訪總統府日籍法律顧問有賀長雄43,摸清日方此番的真正意圖何在,在得知有賀也不知道其中內幕後,即提供旅費一萬元,遣有賀赴日一行,利用他與日本政界元老松方侯爵44和山縣公爵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