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麼討論呢?”
“不在場證明這種東西就和記敘文一樣,是有前提條件的,記敘文的三要素:時間、地點、人物。不在場證明也是這樣:時間、地點、人物。只有改變任意一個前提,他原本無懈可擊的不在場證明可能就會瞬間分崩離析,用專業話來講就是不成立了”。
林嘉華簡單的停頓了一下,讓嗓子略做休息,然後接著說道:“首先是時間,有可能真實的案發時間,比警察確認的要早或者要晚,甚至可能早一天、晚一天”。
姜曉簫說道:“不可能,現在人人一部手機,要確認時間輕輕鬆鬆,當時死者墜樓後很快就被人發現了,警察也第一時間趕到,法醫那邊也有解剖資料,時間是不可能造假的”。
“第二種是地點,有可能現場不是真正的命案第一現場,真正的命案第一現場離嫌疑人非常近”。
“那也不可能,屍體墜樓後第一時間就被發現了,今天還剛找到目擊者證明那裡就是命案第一現場,法醫經過解剖也能證明這一點”。
“那還有最後一種,人物,比如說有幫兇,那天陪初中生出去玩,最後一起到家的不是嫌疑人本人,而是嫌疑人拜託幫忙假裝的,當然可能性也特別低,就算再不熟悉待了一整天應該也會發現,就算只有最後一會不是本人,那也特別不保險,萬一被發現就全完了。不過可以反過來,買兇殺人,陪初中生的確實是嫌疑人本人,去殺人的人是嫌疑人僱的”。
“這個還算靠點譜,但也不可能,這種情況我們不是沒有考慮過,我們調查了賀軍近期的全部人物來往,基本上確定了不可能有共犯”。
“那還可能是有特殊情況,比如說最常見的延時裝置,透過可以過一會會自動觸發並消失的裝置,使兇手即使不在現場也能讓被害人墜落,從而偽造不在場證明”。
“根本不可能,你自己也知道的,目擊者已經證明了,是有人親自把死者扔下樓的”。
“我知道,我只是做個假設而已。但無論如何,無論哪種情況,都離不開我剛剛說的三種情況:時間、地點、人物。三要素,改變一個,嫌疑人的不在場證明可能就不成立了”。
“是哪個?”姜曉簫問道。
“我也不知道,恐怕要看了案發現場場才知道”。兩人坐地鐵來到了寶山區,在路上邊走邊聊,說著說著,兩人已經走到案發現場了。
“對了,還有一點,嫌疑人住的那個小區,今天剛剛調查了,既然喜聞樂見的發現了一件事,你猜是什麼?”
“是什麼?”
“他家住的附近因為小區裝修經費的不夠,目前居然還沒有裝監控錄影。也就是說那天能證明嫌疑人他們到家的只有他侄子的視訊通話和外賣小哥的證詞,以及電氣公司的調查結果”。
“只有這兩個也足夠了,不過確實,完全可以以此來做文章,現在我們上去看看”。
兩人進入電梯按了最高層40層的按鈕,電梯上行過程中,林嘉華看著電梯按鈕說道:“這個電梯按鈕,感覺有點熟悉”。
突然他又說道:“等等,不對,不只是按鈕,還有電梯本身,不止,還有大樓本身,小區本身。啊不,小區有點誇張了,不過……都感覺之前看過,難道說……”。
“怎麼了?林”。姜曉簫問道
但林嘉華沒有回答他而是沉默著思索著什麼。
“啊,是這樣嗎?不過可能嗎?……”
思索了一會,林嘉華好像明白了什麼大聲說道。
“不,為什麼不可能,完全有可能的啊,”林嘉華接著說道:“走,小姜 我們現在先不去,案發現場的墜樓點,我們現在趕快去這棟大樓的另一個地方”。
“唉,是死者家嗎?”姜曉簫問道。
“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