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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時代的歷法,是沒有公曆這一說的,因此以下關於日期的描述皆為農曆描述。
而時間則為:十二地支之子、醜、寅、卯、辰、巳(si)、午、未、申、酉、戌、亥對應每時辰2小時分為上四刻下四刻,即每刻鐘15分鐘。
為了使案情更加清晰,我將以現代時間計算方式進行案情推理。
妙香香案卷本——
準確的案發時間:龍朔二年農曆七月八日,子時。
七月七日傍晚酉時下三刻(18點45分左右):“我”來到春香樓,恰逢春香樓舉辦花魁競標,我以二十兩紋銀的高昂價格買走了妙香香的一夜春宵。
戌時上兩刻(19點30分左右):“我”與妙香香進入“666”號房間進行娛樂活動。
七月八日子時下三刻(0點45分左右):“我”醒來,手中帶血,妙香香死在我的右手邊,靠床沿的位置。
殺人手法:先被下了迷藥,在昏迷下被“我”的匕首插入胸口而死。迷藥已被證實是輕量劑麻沸散。
目前已經排除了“我”殺人的嫌疑,卷宗新增了李四殺人的描述,以及附帶了李四的相關證據,包含了衣服上殘留的麻沸散、我匕首上殘留的他的指紋、以及他回到威福醫館補回麻沸散的行動(由我提供的證詞作為人證)。
因為有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因此妙香香一案在卷宗上顯示已結案,殺人者為李四。
可是李四卻在第一個版本的供詞上,有不在場證明,兩個版本的案件描述下前後矛盾該如何解釋?
不在場證明的證明人是吳貴以及其他後堂小廝,在戌時到子時階段,李四沒有進入包間殺人的時間,那段時間他在春香樓後院幫助春香樓小廝給南賓調配“陽頂天”。
這就是第一大疑點,總有一個方面出現了資訊偏差,要麼就是李四在這中間的某個時間去刺殺了妙香香,而小廝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為李四做了錯誤的不在場證明。
又或者……
李四被殺一案卷本——
準確的案發時間:龍朔二年,七月十日申時上三刻(15點40分左右)。
被害地點:西郊城隍破廟前廳。
殺人手法:被人用一隻手腕控制住頭部,另一隻手持短刀抹破了脖子,傷口十公分左右,動脈和氣管斷裂,大出血並窒息而亡,直接死於暴力手段,且排除被下毒的可能。
根據這種手法直觀推測,殺人者至少比李四要高大不少,而且李四身高也有一米七的樣子,那麼殺人者少說在一米八以上,這些推論在卷本里未出現。
這幾天衙門封城排查各處客棧、武館還有鏢局,但卷本里沒有出現此類情況的異常描述。也就是說,嫌犯仍然沒有音訊。
城西破廟,荒無人煙,除非目擊者主動報案,或者前來衙門提供目擊資訊,但卷本里都沒有描述,這就意味著,沒有目擊者來過,也沒有找到目擊者。
李四是中午時間11點左右在威福醫館與我相遇,然後逃離威福醫館。威福醫館距離西郊城隍破廟距離不過五公里,即使走路也差不多隻需要一個鐘頭,而他在下午接近四點鐘被殺,中間幾個鐘頭去了哪裡?除非是見了什麼人,在某些因素的觸發下,死於非命。
他去見了誰?
在解開這個謎底之前,我已來到了妙香香生父的住址,這個地址是在卷本里新增項裡找到的。
連續一天的顛簸,讓我五臟六腑翻江倒海,我快吐了。
在王壩溝村前,展現在我面前的是一棟棟低矮的茅草屋,用泥巴和稻草捏合成土坯壘出來的院牆,用稻草混合了其他材料製成的厚厚的倒V型屋棚。
給人一種蕭條窮困的景象,跟安寧縣縣城的青瓦磚屋形成了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