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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卜杜勒-哈米德二世
阿卜杜勒-哈米德二世即位後,指定青年奧斯曼黨的重要成員米德哈特帕夏(idhat pasha,1822‐1884年)以大維齊爾的身份主持召開立憲會議。立憲會議包括28名成員,其中政府官員16名,歐萊瑪10名,軍官2名。1876年10月,立憲會議制定議會草案,頒布臨時選舉法。同年12月,奧斯曼帝國歷史上的第一部憲法即1876年憲法正式公佈。1876年憲法的頒布,&ldo;至少在理論上標誌著奧斯曼帝國從獨裁君主制轉變為立憲君主制。在奧斯曼帝國600年的歷史上,蘇丹不再享有絕對的權力,民眾分享的政府權力得到承認,儘管這樣的權力可能受到種種的限制&rdo;。[3]
奧斯曼帝國頒布的1876年憲法以1831年比利時憲法和1850年普魯士憲法作為藍本,包括12章119款。1876年憲法規定,成立由上議院和下議院組成的兩院制議會,上議院議員由蘇丹任命,終身任職,下議院議員選舉產生,每5萬名男性國民選舉1名下議院議員,任期4年,上議院議員的人數不得超過下議院議員人數的1/3;全體議員必須宣誓效忠蘇丹和遵守憲法;內閣提交的法案和預算首先由下議院審議,然後由上議院審議,直至獲得蘇丹的批准;議員不得同時擔任政府公職。根據1876年憲法,蘇丹擁有廣泛的權力,包括召集和解散議會、任免內閣大臣、批准議會制定的法律、統率軍隊、對外宣佈戰爭與締結和約;蘇丹具有哈里發的身份,是伊斯蘭教的保衛者和沙裡亞的監護者,處於神聖不可侵犯的地位,不對任何他人或機構負責。1876年憲法規定,奧斯曼帝國是不可分割的整體,帝國境內的所有臣民皆稱作奧斯曼人且處於平等的法律地位和享有同等的權利,司法獨立,保障人權和人身自由,保護私有財產,伊斯蘭教是帝國的國教,其他宗教受帝國政府的保護,土耳其語為官方語言。1876年憲法規定,內閣政府對蘇丹負責,首相及內閣大臣由蘇丹任免;大維齊爾主持內閣會議,內閣決議須經蘇丹批准方可生效。
1877年1月,奧斯曼帝國舉行第一次議會選舉,穆斯林獲得71個席位,基督徒獲得44個席位,猶太人獲得4個席位;蘇丹任命26名上議院議員,其中21人為穆斯林。1877年3月,奧斯曼帝國召開第一屆議會。同年6月,蘇丹阿卜杜勒-哈米德二世宣佈解散第一屆議會。1877年11月,奧斯曼帝國舉行第二次議會選舉,穆斯林獲得64個席位,基督徒獲得43個席位,猶太人獲得6個席位。同年12月,第二屆議會在伊斯坦堡召開。
奧斯曼帝國召開第一屆議會
1876年憲法的頒布和立憲君主制政體的建立,史稱奧斯曼帝國歷史上的第一次憲政運動。1876年憲法無疑包含諸如自由、平等、選舉、議會、司法獨立和權力制約等現代政治要素。然而,1876年憲法強調蘇丹的權力與臣民的義務,至於蘇丹的責任和臣民的權利則缺乏明確的規定。1877年3月召開的第一屆議會與蘇丹政府處於合作的政壇;議長由蘇丹阿卜杜勒-哈米德二世提名保守派人士艾哈邁德&iddot;瓦菲克擔任,議會儼然是蘇丹政府的口舌,反對派議員的聲音微乎其微。相比之下,1877年12月召開的第二屆議會與蘇丹政府之間的關係出現明顯的變化;議長由議員選舉自由派人士哈桑&iddot;法赫米擔任,議會討論具有濃厚的民主氛圍,反對派佔據議會的多數席位,蘇丹政府的諸多政策遭到反對派議員的激烈抨擊。1878年2月,蘇丹阿卜杜勒-哈米德二世宣佈議會休會。
1876年憲法規定,&ldo;倘若蘇丹解散議會,新的議會必須在6個月之內召開&rdo;,&ldo;憲法條款不得以任何藉口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