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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斯曼帝國的社會結構呈現為馬賽克鑲嵌的狀態,定居社會與遊牧世界、城市與鄉村、貴族與平民處於不同的社會地位,諸多的社會群體利益各異,穆斯林與非穆斯林之間的信仰差異尤其構成劃分社會群體的首要因素。奧斯曼帝國境內的穆斯林主要分佈於安納託利亞和阿拉伯地區,基督徒大都分佈於巴爾幹地區。被奧斯曼帝國征服以後,在阿爾巴尼亞、波士尼亞、克里特和保加利亞,為數眾多的基督徒改奉伊斯蘭教。相當數量的穆斯林分佈於巴爾幹地區的波士尼亞和阿爾巴尼亞以及馬其頓和色雷斯,安納託利亞和阿拉伯世界也有少量的基督徒。奧斯曼帝國境內的穆斯林大都屬於遜尼派,巴爾幹半島、安納託利亞、敘利亞和伊拉克分佈著少量的什葉派穆斯林,蘇非教團的影響遍及城市和鄉村的各個角落。基督徒劃分為諸多教派,其中東正教的信眾人數居多,形成伊斯坦堡、安條克、耶路撒冷和亞歷山大四大教區。
19世紀末阿爾巴尼亞斯庫臺穆斯林
不同的米勒特成員生活在城市和鄉村的各自區域,分別恪守各自的宗教法律,操各自的傳統語言,沿襲各自的生活習俗,隸屬於各自的宗教首領,相安無事。穆斯林男子與非穆斯林女子之間的通婚現象隨處可見;非穆斯林女子嫁與穆斯林男子後,可保留原有的宗教信仰,但是所生的子女則被視作穆斯林。與中世紀基督教世界的宗教迫害相比,奧斯曼帝國長期奉行宗教寬容的政策,允許異教信仰的合法存在,對於異教徒提供相應的保護。然而,由於奧斯曼帝國堅持伊斯蘭教統治的傳統原則,穆斯林貴族壟斷國家權力,非穆斯林不得擔任政府官職,不承擔兵役,不得分享國家權力。米勒特製度的意義在於,諸多宗教社團儼然是奧斯曼帝國境內的國中之國,諸多宗教的文化傳統在奧斯曼帝國長期延續,進而導致奧斯曼帝國社會結構之濃厚的多元色彩,直至成為奧斯曼帝國解體和崩潰的隱患。
三、封邑制度
奧斯曼帝國沿襲哈里發時代的歷史傳統,援引伊斯蘭教的相關原則,實行國家土地所有制。奧斯曼帝國的國家土地所有權,起源於奧斯曼帝國作為征服者的統治權。奧斯曼帝國的國有土地稱作米里(iri),特指鄉村的耕地,耕作內容侷限於糧食作物。城市的土地和鄉村的宅地以及牧場和果園系非國有的私人地產,不屬於米里的範疇。
伊斯坦堡的蘇丹至少在理論上擁有全國的土地,以提供兵役作為條件將土地賜封給穆斯林貴族,進而在奧斯曼帝國直接控制和執行奧斯曼帝國法律的巴爾幹和安納託利亞諸多地區建立封邑制度。奧斯曼帝國封邑制度的原型,來自拜占庭帝國的普洛尼亞制度和塞爾柱蘇丹國時代的伊克塔制度。封邑制度作為國家土地所有制的邏輯延伸,不僅是奧斯曼帝國軍事制度的重要基礎,而且成為奧斯曼帝國經濟社會制度的突出特徵。
奧斯曼帝國的軍事封邑不同於中世紀歐洲基督教世界的采邑領地,其前提條件是國家對於土地的絕對控制,而封邑面積的增減與國家土地所有制的興衰表現為同步的狀態。伊斯坦堡的蘇丹明確宣佈,所有耕地皆為米里即國有土地,只有稱作穆勒克(ureck)的自由領有地和稱作瓦剋夫的宗教地產不在其列。1528年,87的耕地被納入米里的範圍。封邑包括土地和耕種土地的農民。封邑的耕作者構成國家的佃農,處於政府的保護之下,世代享有土地的耕作權,地租的徵納標準、徵納時間和徵納方式由蘇丹確定,封邑的領有者無權更改。奧斯曼帝國的法律禁止農民棄田出走,封邑的領有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有權追回逃亡的農民。封邑的領有者並無土地的所有權,只是土地收成的享用者,未經國家允許不得出賣和轉讓土地或將土地贈予他人。根據伊斯蘭教法,封邑的領有者必須保證土地處於耕種的狀態;如果土地荒蕪超過3年,則由國家收回。封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