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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指導總督轄區和東方佔領區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則,上文已經談過了。在這些地區,三個因素結合在一起使德國法院比在西歐被佔領國家內更形重要。這三個因素是:第一,存在有人數大得多的德國官員和其他享有泊外法權的人(日耳曼人等);第二,當地的司法制度,尤其是蘇聯被佔領區內的司法制度,(在德國人看來)很不健全;第三,傾向於把東方佔領區不看作臨時佔領的地區,141而看作永久進行掠奪和殖民的地區。
在總督轄區,根據弗朗克1940年2月19日頒布的關於&ldo;總督轄區德國司法權&rdo;的法令,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德國司法制度,在克拉科夫、熱舒夫、盧布林、赫爾姆、拉多姆、佩特里考(彼得庫夫)、華沙和日伊臘爾杜夫等地設立了德國法院,並在每一區的區總督駐地設立了一個德國高階法院。象在其他佔領區那樣,這些德國法院都施行德國法律,而且除非另有規定,它們都按照德國規定的訴訟程式法規辦事。對這些德國法院的判決不服上訴的案件,則由德國高階法院裁定,後者的裁定是最終的。上文已經提到的那些原則,使德國法院有權自行處理涉及德國公民、德國血統的人和其他被控反對佔領國的人的刑事案件,以及涉及德國公民、德國血統的人和德國一般利益的民事訴訟,都很詳細地寫進了這項法令。這項法令還指定德國法院負責對所有根據德國法律開設的德國企業進行商業登記。同時,又明確指出,這項法令的規定不得影響以前關於總督轄區特別法庭的立法,或&ldo;根據法律已經規定的任何軍事法庭的司法權&rdo;。這些德國法院的設立,也不得影響德國武裝部隊法庭的許可權,因為這種許可權經武裝部隊最高統帥部長官同意後,已n0219.txt/pgn>由弗朗克在1940年1月26日的一項法令中作出了仔細的規定。
根據弗朗克1940年2月19日發布的另一道命令,波蘭司法機關完全從屬於德國法院。波蘭最高法院和勞工法院全被撤銷,其他波蘭法院的司法許可權於&ldo;地方法院、區法院和上訴法院&rdo;。&ldo;凡遇公共利益有所需要時&rdo;,波蘭法院的判決可以由德國高階法院&ldo;重新審查&rdo;,後者142可以批准原來的判決,也可以&ldo;對該案另行判決&rdo;,或決定由德國法院覆審。涉及波蘭國民的刑事案件,波蘭法院(在當地區總督的直接監督下開庭)無權審理,除非&ldo;德國檢察機關&rdo;事先已經將訴訟事宜委託波蘭當局的話。此外,居住在&ldo;指定居留地&rdo;的其他各族人民(例如烏克蘭韋,c.第110頁。關於總督轄區德國法院的一般情況,參閱g.胡貝爾納格爾:&ldo;總督轄區德國法院的結構和任務 &rdo; ( g.hubernal :&ldo;aufbauundaufgabenderdeutschenrichte.eralgouvernent&rdo;),《德意志法律》,1941 年,第 8‐11 頁。《波蘭德軍佔領區總督公報》( verordnungnblattdesneralgou-verneursfurdiebesetztenpolnischenbiete》,第13號,1940年2月24日,第64頁。
1942年10月1日在行使職權的波蘭司法機構是由五個上訴法院(每區一個)、二十二個低階法院(bezirksrichte)、二百三十九名治安法官(burgrichte)和二十二名檢察官組成的(《克拉科夫日報》,1943年1月1日)。東加利西亞在1941年8月1日以前並不屬於總督轄區。在那裡,蘇聯佔領前的法律狀態在理論上講已經恢復了(韋,c.第100頁),但是有相當時期,只有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