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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善戰者無赫赫之功。那種殺敵一千,自損八百的戰事能免則免。
但納降有三不納,一毀河決堤者不納,裹挾老弱婦女攻城者不納,縱兵屠村者不納。
鍾君義之所以把毀河決堤排三不納之首。
原因就是幾乎每個王朝末年,總會有狠毒的軍頭,決開黃河這個地上懸河。
造成無數百姓流離失所,如果不出意外,明年李自成就會決開黃河。
水淹開封,造成大明版的黃泛區。
亳州知州宋應星也是因為這場災難,掛冠而歸,躲過了這場明末浩劫。
每逢戰事,戰術安排都需要記錄。
完成戰術者為首功,反之則有過。
有功賞,有過罰,功過不能相抵。
戰場繳獲一律交公,這也是為避免大家為了財貨,一哄而上,大打出手的事情發生。
不到戰事完畢,嚴禁搶奪財物。違令者杖五十,開除軍籍。
如有私藏者,一次禁閉三日,降一級,罰俸一月。
兩次禁閉七日,降三級,罰俸三月。
三次杖五十,開除軍籍,並沒收所有先前戰功。”
然後鍾君義接著說:“有獎就有罰,主要有四,一:一切行動聽指揮,擅自行動,造成重大損失者,斬。
二:不得搶奪接收百姓財物,搶奪者杖五十,直接開除。接收者以貪汙受賄論處。
三:不得強姦猥褻婦女兒童,違令者,斬。”
四:前面已經說過,一切繳獲要歸公。
次要為八,一,不得剋扣軍餉,冒領軍功,違令者以情節輕重處以罰俸,降級,禁閉等處罰
二:不得持強凌弱,欺壓百姓,要和百姓搞好關係。如有違反者,杖五十,開除軍籍。
三:不得強買強賣,倒賣軍資者,杖五十,開除軍籍。低價購買百姓物資者,以貪汙受賄論處。
四:不得賭博,軍中嚴禁賭博,如有違令者,處以罰俸,降級,禁閉等處罰。
五:不得處以肉刑;往後,凡不是犯嚴重錯誤、被開除軍籍者,都不得處以鞭、仗、剋扣口糧等肉刑。取代的是處以禁閉、延長訓練,馬步等刑罰。
六:不得損壞百姓財物,如踐踏莊稼,毀壞農具等,有時候戰事,為了就地取材,難免要向百姓借調農具木材,也可能損壞莊稼農田,要做到有借有還,毀壞賠償。
七:不得強徵民力,無論是徵召民夫還是牲畜,都不得裹挾強徵,如戰事需要,需發工錢糧食。
八:不得虐待俘虜,嚴禁虐待俘虜,不得處以肉刑,要認真做他們的思想教育工作。
大家都記好了,這四主八次軍規,每個人都必須得會背。每天出操是都要背誦一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