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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最先推行耗羨歸公政策,雍正元年(1723年),山西省的耗羨率就由原來佔正稅的30~40%降到了20%,雍正四年(1726年)又降到了13%。山東在雍正六年(1728年)以前耗羨率高達80%,農民負擔相當沉重,後來降到了18%,到雍正六年以後又降至16%。河南同山東一樣,原來的耗羨高達正賦的80%,到雍正二年(1724年)實行耗羨歸公後,一下子降到了13%。其他大多數地區一般在5%~15%,耗羨率均較低。
耗羨歸公之後,收入由政府統一管理使用,用途主要有四:一是作為官員的養廉銀,二是彌補地方虧空,三是彌補國家虧空,四是留作地方公用。
雍正帝實施的耗羨歸公這一舉措,具有重大的社會意義。
首先,耗羨歸公扭轉了康熙王朝後期濫徵加派的歪風,澄清了吏治。耗羨歸公後,由於中央把各省徵收的耗羨銀從過去的暗取變為明收,並使數量和用途固定化,不得再私自加派,從而使康熙末年以來的濫徵加派之風得到明顯遏制。
其次,大幅度增加了中央財政收入。耗羨歸公後,中央政府每年都從耗羨中提取相當一部分用來填補國庫虧空,從而確保了國家財政的穩步增長。據統計,僅僅十幾年的時間,國庫存銀由康熙六十一年的800萬兩增加到雍正末年的6000多萬兩。
再次,加強了中央集權。一向歸地方支配的耗羨收入轉歸中央集中控制和管理,以中央的名義統一撥付,或作為地方官員的養廉銀,或用於地方的辦公開支,或用於彌補地方虧空,或用於賠補國庫虧空,使地方政府徵收耗羨的收支活動處於中央財政直接、全面的監控之下,有助於防止地方政府各自為政,坐收坐支,從而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強化了中央財政的集中統一。
實行耗羨歸公還減輕了人民的負擔。耗羨歸公後,各省耗羨率一般在10~15之間,所收耗羨量比以往州縣私徵時減少了許多,人民的負擔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減輕。所以說耗羨歸公既養了官,又安了民。
總的來說,耗羨歸公是雍正年間推行的一項賦稅制度的重大改革,使得吏治澄清,國力充盈,從而為後來的改革措施出臺打下了深厚的基礎。
設養廉銀,杜貪賄行
在實行耗羨歸公以後,大部分的耗羨銀用在了補償地方錢糧虧空的方面。後來,在虧空基本上被補足後,部分耗羨銀就被轉到了地方官員的養廉銀上。
所謂&ldo;養廉銀&rdo;,是指給官員生活、辦公的補助費,以此幫助他們解決生活、辦公中的實際問題,體現皇恩,從而在使他們的基本願望得到滿足的條件下不貪汙,保持廉潔奉公。
&ldo;養廉銀&rdo;制度是基於清朝官吏俸祿比較微薄這一事實而實行的。清朝在京官員每年的俸銀,一品官為180兩,二品官為150兩,三品官為130兩,四品官為105兩,五品官為80兩,六品官為60兩,七品官為45兩,八品官為40兩,正九品官為33兩l錢,從九品官為31兩5錢。另外,還按每兩俸銀給祿米一斛。在外文官俸銀同於在京文官,但沒有祿米;武官俸銀只及在京武官的一半,即使總督這樣的封疆大吏,一年的俸祿也只不過180兩銀子。每年發這一點俸銀,不足以維持官員正常的生活,因此才造成了地方官吏私徵耗羨的現象,並由此引發了徇私舞弊、吏治敗壞的局面。
當時,官員們貪汙的手法多種多樣,舉不勝舉。在訴訟中收取一定的賄賂是官吏主要的財源之一,民間所講的&ldo;衙門八字朝南開,有理沒錢莫進來&rdo;,說的就是這樣的意思,這在名義上是屬於非法的。耗羨私徵也是地方官吏的另一額外財源,是一項半合法的收入。康熙帝曾對河南巡撫鹿韋佔說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