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巖進白:“暫休徵比,設法賑給。”
宋令曰:”楊閣部飛檄雨下,若不徵比,將何以應?至於賑濟饑民,本縣錢糧匱乏,止有分派富戶耳。”
巖退,捐米二百餘石。無賴子聞之,遂糾數十人譁於富室,引李公子為例。不從,輒焚掠。有力者白宋令出示禁。
宋方不悅巖,即發牒傳諭:“速速解散,各圖生理,不許借名求賑,恃眾要挾。如違,即系亂民,嚴拿究罪,”
饑民擊碎令牌,群集署前,大呼日:“吾輩終須餓死,不如共掠,”
宋今急邀巖議,巖日:“速諭暫免徵催,並勸富室出米,減價官糶,則猶可及止也’宋從之。
眾日:“吾等姑去,如無米,當再至耳。”
宋聞之而懼,謂巖發粟市恩,以致眾叛,倘異日復至,共奈之何?
遂申報按察司雲:“舉人李巖謀為不軌,私散家財買眾心,以圖大舉。打差辱官,不容比較?恐滋蔓難圖,禍生不測,乞申撫按,以戢奸宄,以靖地方。”
按察司據縣申文撫按,即批宋密拿李巖監禁,毋得輕縱。宋遂拘巖下獄。
百姓共怒曰:“為我而累李公子,忍乎?”
群赴縣殺宋,劫巖出獄。重犯具釋,倉庫一空。巖謂眾日:“汝等救我,誠為厚意。然事甚大,罪在不赦。不如歸李闖王,可以免禍而致富貴。”
眾從之。巖遣弟牟率家口先行,隨一炬而去。城中止餘衙役數十人及民二三百而已。
這裡並沒提李巖是李精白的兒子,原名李信以及與紅娘子有瓜葛。吳偉業從順治九年開始編輯、康熙年間刊行的《綏寇紀略》裡有以下的記載:
杞縣舉人李巖者,初名信,熹廟大司馬李精白子也(原注:精白原籍穎州衛)。性傲儻非常,嚐出家粟千石賑荒。人德之,爭稱李公子。李公子父閹黨也,士大夫羞與齒,信恆以為憾。
因亂請之督府,用捍衛鄉里,權宜竊兵柄以報其所不平(原注:傳雲授安義襄鄉備禦)。
杞人士仇之,緣他事文致為通賊(原注:中州時討紅娘子賊。紅娘子,繩伎女也,獲信,強委身事之,信不得已而從,後乘間竊歸,為杞人所執。紅娘子來救,饑民開門納賊)。令亦惡其市名得眾,遂執而錮之獄。
民之德之者日:“李公子向活我,今有急”乃殺令破械出之李公子之在獄也,思自成既為眾所擁,嘆日:“今日反決矣!”遂往投自成。自成聞其名禮重之,改名巖,偽署制將軍用事。
李巖的出身和參加李自成起義軍的大致情節就是這樣。康熙年間編成的一些有關明未農民戰爭的著名書籍,如彭孫貽的《平寇志》,戴笠等的《懷陵流寇始終錄》、談遷的《困榷》,查繼佐的《罪惟錄》以及毛奇齡的《後鑑錄》等也有類似記載。
遂至乾隆年間成書的欽定《明史》亦採納了這些說法,於是便成了不易之鐵案。然而它們是經不起查核的。
第一,杞縣沒有李巖,李精白同李巖也毫無關係。《杞縣誌》在記載該縣歷年所中舉人和進士的《選舉志》裡,根本沒有李巖(或李信),李巖的“父親”李精白也榜上無名。
康熙《杞縣誌》的編者還專門寫了《李公子辨》,申明杞縣沒有參加起義軍的“李公子”。
李精白雖有其人,但籍貫並非杞縣。《河南通志》卷四十五載,李精白中萬曆癸丑科進士,下注尉氏縣人。
康熙《開封府志》也有同樣記載。可是在《尉氏縣誌》卷八《選舉表》中卻找不到李精白。一般來說,縣誌出錯的可能性是比較小的,因為在科舉時代本縣出了一名進士或舉人是被當作一件非常榮耀的事。
《尉氏縣誌》闕而不載,說明府志和省志的記載有問題。從《綏寇紀略》的原注中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