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頁 (第1/2頁)
沐軼提示您:看後求收藏(品書網www.vodtw.tw),接著再看更方便。
一婦人夫亡願守志、別無主婚之人、若有用強求娶、逼受聘財、因而致死者、依律問罪、追給埋葬銀兩、發邊衛充軍。
一凡軍民人等、因事威逼本管官致死、為首者、比依威逼期親尊長致死律、絞。為從者、枷號半年、發邊衛充軍。
【尊長為人殺私和】
凡祖父母、父母、及夫、若家長、為人所殺、而子孫、妻妾、奴婢、僱工人、私和者、杖一百、徒三年。期親尊長被殺、而卑幼私和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以下、各遞減一等。其卑幼被殺、而尊長私和者、各減一等。若妻妾、子孫、及子孫之婦、奴婢僱工人被殺、而祖父母、父母、夫、家長、私和者、杖八十。受財者、計贓準竊盜論、從重科斷。
○常人私和人命者、杖六十。
【同行知有謀害】
凡知同伴人、欲行謀害他人、不即阻當救護、及被害之後、不首告者、杖一百。
〖鬥毆〗
【鬥毆】
凡鬥毆(相爭為鬥相打為毆)、以手足毆人、不成傷者、笞二十、成傷、及以他物毆人、不成傷者、笞三十。成傷者、笞四十。青赤腫為傷。非手足者、其餘皆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拔髮方寸以上、笞五十。若血從耳目中出、及內損吐血者、杖八十。以穢物汙人頭面者、罪亦如之。
○折人一齒、及手足一指、眇人一目、抉毀人耳鼻、若破人骨、及用湯火銅鐵汁傷人者、杖一百、以穢物灌入人口鼻內者、罪亦如之。
○折二齒二指以上、及髡髮者、杖六十、徒一年。
○折人肋、眇人兩目、墮人胎、及刃傷人者、杖八十、徒二年(墮胎者、謂辜內子死、及胎九十日之外成形者、乃坐。其雖因毆、若辜外子死、及胎九十日之內未成形者、各從本毆傷法、不坐墮胎之罪)。
○折跌人肢體、及瞎人一目者、杖一百、徒三年。
○瞎人兩目、折人兩肢、損人二事以上、及因舊患、令致篤疾、若斷人舌、及毀敗人陰陽者、並杖一百、流三千里。仍將犯人財產一平、斷付被傷篤疾之人養贍(損二事以上、設或毆人一目瞎、又折一肢之類。及因舊患、令至篤疾、如人舊瞎一目為殘疾、更瞎一目成篤疾、或先折一腳為廢疾、更折一腳成篤疾、斷人舌、謂將人舌割斷、令人全不能說話、毀敗人陰陽、謂割去男子莖物、破損外腎者、並杖一百、流二千里。將犯人家產一半、斷付被傷篤疾之人養贍、若將婦人陰門、非理毀壞者、止料其罪、不在斷付財產一半之限)。
○同謀共毆傷人者、各以下手傷重者、為重罪。原謀減一等。
○若因鬥互相毆傷者、各驗其傷之輕重定罪、後下手理直者、減二等。至死、及毆兄姊伯叔者、不減。
一兇徒因事忿爭、執持鎗、刀、弓、箭、銅鐵簡劍、鞭、斧、扒頭、流星、骨朵、麥穗、秤錘、兇器、但傷人、及誤傷傍人、與凡剜瞎人眼睛、折跌人肢體、全抉人耳鼻口唇、斷人舌、毀敗人陰陽者、俱問發邊衛充軍。若聚眾、執持兇器傷人、及圍繞房屋、搶檢家財、棄毀器物、婦女、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不分首從、發邊衛永遠充軍。
【保辜限期】
凡保辜者、責令犯人醫治、辜限內、皆須因傷死者、以鬥毆殺人論(謂毆及傷、各依限保辜、然傷入、皆須因毆、乃是、若打人頭傷、風從頭瘡而入。因風致死之類、以鬥毆殺人科罪)。
○其在辜限外、及雖在辜限內、傷已平復、官司文案明白、別因他故死者、各從本毆傷法(謂打人頭傷、不因頭瘡得風、別因他病而死者、是為他故、各依本毆傷科罪)。若折傷以上、辜內醫治平復者、各減二等(墮胎子死者不減)。辜內雖平復、而成殘廢篤疾、及辜限滿日不平復者、各依律全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