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4篇 法律黃牛 (第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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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事務所在業務推廣中不得采用不正當競爭行為招攬業務。
但在實踐中,挺而走險,惡性競爭的律師還是有的。
這些人就是律師群體中蛀蟲,害群之馬。有意無意的損害著律師的社會形象,確實讓人感到憤怒。
如果我們深究張燦的責任,他很有可能被當地司法局給予警告,甚至暫停執業。
但是靜飛放棄了!
他放棄了個人可能得到利益,想給張燦悔過自新的機會,這是多麼大的氣度呀!
因為,作為執業律師,張燦並非不知道自己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惡劣性。或許,他有他的難處吧!
律師行業的競爭,已經越來越趨於白惡化。
有些律師,案子多的忙都忙不過來,但有些律師,卻無所事事,整日為案源發愁。
這也正是黃牛有機可乘的原因之一。
沒有名氣,沒有穩定案源的人,不得不委身和“黃牛”合作,能當法律“黃牛”的,大多能言善辯,人脈又廣,這也是某些律師願意和他們合作的基礎。
當然了,“黃牛”們在交通事故、刑事案件領域中尤為如魚得水。
而證券虛假陳述類案件,由於大多采用風險代理方式,訴訟週期又長,其實合作起來並不容易。
不過,靜飛之所以拒絕和“黃牛”合作,更多的是考慮保護當事人的利益。
這一點,是非常值得我敬重的。
我為有這樣一位帶教律師感到驕傲!
“那,葉波的律師費怎麼收呢?”我急切的問靜飛。
“葉波也是受害者,但我們已經為他履行了法律義務,既然他違約了,還是要承擔違約責任的。你交告訴他:一、返回我們代繳的訴訟費;二、按調解協議金額支付我們律師費。如果他覺得出這部分律師費冤的話,可以找張燦律師賠償!”
靜飛說完,把調解協議遞迴了我。
“嗯,我跟葉波溝通一下,他也真夠虧的,這個案件正常判決的話,他可以拿到四萬多呢。再說了,這個案件二審結案的,對方都已按期付款,現在好了,一調解,賠償款才得了一半不到,還要承擔違約責任,確實應該找張燦賠償!”我憤憤的說。
“你挺嫉惡如仇的嘛,最近沒有黃牛再跟團隊聯絡了吧?”靜飛突然轉了話題。
“最近只有一個,不過被紫贏委婉拒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