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3篇 推選代表人 (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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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350名投資人中,除250名是委託我們向外,其他100名均委託的是其他律師。
然而,現在前期準備,出庭應訴的都是我們,哪些律師根本什麼事都不用做了。
如此以來,這100位投資人的律師費如何收,由誰收又成了問題。
雖然有這麼多問題有待明確,但靜飛還是毅然決然同意了。
他說:“就當做公益吧!”
當然了,我也贊同他的決定。
接下來,最關鍵的問題是推選代表人。
根據法律規定,我們從350名委託人中挑選出了35名基本符合代表人條件的投資人。
然後,一一電話通知,以徵求他們的意願。
結果,有5名投資者直接拒絕擔任訴訟代表人。
因為他們覺得太麻煩,既然委託了律師,自己就只想等結果,不想自己費精力參與案件。
另有11名投資人,覺得擔任訴訟代表人對自己而言,得不到什麼利益,沒必要。
其他一部分人,不是擔心自己擔任訴訟代表人可能對自己造成不利或訴訟負擔,就是提出這樣哪樣的疑惑與擔憂。
總之,就是不能接受自己成為訴訟代表人。
儘管我們做了很多解釋工作,但很多人,不是找這樣的理由,就是找那樣的藉口,不願擔任訴訟代表人。
經過整整一個下午,最終願意擔任訴訟代表人的候選人只剩9名。
而按法律規定,訴訟代表人只能推選2至5名,所以接下來就得依法推選代表人了。
然而,這9名候選人都極力想當訴訟代表人,所以經過三輪選舉,仍未推選出代表人。
最終,只能由法律依法在9名候選人當中指定了5名訴訟代表人。
這樣,5名適格的訴訟代表人總算塵埃落地了。
一個月後,法院寄來了第三方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損失核算資料。
經核對,90的投資人投資差額損失都有所下降,也即需要變更訴訟請求。
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幫委託人省部分案件受理費。
雖然我們在合同中約定過,投資差額損失調解或調整金額比例在70以上的,我們可以不必徵求委託人同意。
當然了,委託書中我們約定的是特別授權,即:我方有權代委託人調解、和解、變更訴訟請求等。
但實際辦案過程中,我們還是會一一徵求委託人變更訴訟請求的意願。
350人呢,這可是個大工作量!
這350人中,有二百多大有電子郵箱地址的,我們先透過發郵件通知。
最麻煩的是沒有預留電子郵箱的人,我們只能篩選出來,發手機簡訊讓其提供電子郵箱。
對於那些沒有按事回覆的,我們還得一一打電話通知讓其儘快檢視簡訊,並接要求提供電子郵箱地址。
經過這麼一遍,最終還是剩下八九十位老頭、老太太沒有電子郵箱又沒有年輕家屬在身邊的,我們只好一一編輯短訊息單獨把變更訴訟請求後的投資差額損失告知他們,以徵求他們的意願。
全部通知到位後,接下來的工作,便是統計同意或不同意變更訴訟請求人的名單。
對於那些最早發給郵件卻始終沒有回應的,我們又得打電話通知讓其儘快檢視郵件,並回複意願。
二天後,變更訴訟請求的意願表終於統計出來了。
90的投資者願意聽從律師建議,變更訴訟請求。
然而10的投資者堅決反對,執意要和上市公司打到底!
他們認為,自己是在為法治事業做貢獻,堅決要和違法違規行為鬥爭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