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部分 (第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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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的,理論的自我主義'所提出' 的那個懷疑論點當作一個小小的邊防堡壘看待;儘管永遠攻它不下,好在它的守備人員也絕對沖不出來,因此人們大可以放心走過去,把它留在後方並沒有危險。
准此,我們以後就要把現在既已弄明白了的認識,亦即我們對於自己身體的本質和作用所有的雙重認識,在兩種完全不同的方式下所得到的認識,當作一把鑰匙使用,以便探討自然中任何一現象的本質:並且所有一切客體並不是我們自己的身體,從而在我們的意識中也不是在雙重方式下知道的,而只是單純表象,那些客體也要按前面所說身體的類似性來判斷;所以要假定這些客體一方面完全和身體一樣,也是表象,以此和身體為同類;另一方面,如果人們把它們的實際存在原是主體的表象這一面放在一邊,那麼,還剩下的那'一面',就其本質說,就必須和我們在自己身上叫做意志的東西是同一回事了。原來,我們還能以什麼另一種的實際存在或實在性附置於其餘的物體世界之旁嗎?到哪裡去找我們構成這樣一個世界的因素呢?除了意志和表象之外,根本沒有什麼我們'能'知道,能思議的東西了。這個物體世界直接只存在於我們的表象中,如果我們要把我們所知道的一種最大的實在性附置於這個物體世界之旁,那麼我們就給它每人自己身體所有的那種實在性,因為身體對於任何一個人都是最實在的東西。但是如果我們分析這個身體的實在性和它的活動,那麼,除了它是我們的表象外,我們在身體中所碰到的就只有意志了。除此而外,身體的實在性也就以此告罄了。因此,我們再沒有什麼地方還可找到別樣兒的實在性來附置於物體世界了。如果說物體世界除了只是我們的表象以外,還應是什麼,那麼,我們就必須說,它除了是表象而外,也就是在它自在的本身,在它最內在的本質上,又是我們在自己身上直接發現為意志的東西。我說“在它最內在的本質上”,那麼我們首先就得進一步認識意志的這個本質,以便我們知道如何區分意志和不屬於意志自身而已是屬於它那些級別繁多的現象的東西。例如有“認識”相隨伴和以此認識為條件而被動機所決定'這情況' 就是這類東西。我們在後文中就會看清楚這些東西並不屬於意志的本質,而只是屬於意志作為動物或人那些鮮明的現象。因此,我如果說促使石子降落到地面上來的力,就其本質說,在它自在的本身上,在一切表象之外,也是意志,人們就不會對這句話有這種怪誕的想法,說這石子也是按照一個認識了的動機而運動的,因為在人'身上' 意志是這樣顯現的。——可是從現在起,我們就要更詳盡地,更明晰地證實前此初步地,一般地闡述過的東西,井指出其根據而加以充分的發揮。。
§20
如上所說,意志,作為'人' 自己的身體的本質自身,作為這身體除了是直觀的客體,除了是表象之外的東西,首先就在這身體的有意的運動中把它自己透露出來,只要這些運動不是別的而是個別意志活動的“可見性”。這“可見性”和意志活動是直接而完全同時發起的,和意志活動是同一回事;只是由於這“可見性”轉入了“認識”的形式,亦即成為表象,才和意志活動有區別。
可是意志的這些活動還永遠有一個自身以外的根據,在動機中的根據。不過動機所規定的決不超出我此時,此地,在此情況丁欲求什麼;既不規定我根本有欲求,也不規定我根本欲求什麼,亦即不規定那些標誌著我整個欲求的特徵的行為規範。因此,我的欲求並不是在其全部本質上都可以以動機來說明的,動機只是在時間的某一點上規定這欲求的表出,只是促成我的意志把它自己表出的一個契機。意志本身則相反,它是在動機律的範圍以外的,只有它在時間的任何一點上的顯現才必然是動機律所規定的。唯有在假定我的驗知性格之後,動機才是說明我們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