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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男主無法證明雙方的行為是自願的話,警察自然就將調…教認定為QJ,而這時侯如果女奴撒謊誣陷男主的話,那可就真是百口莫辯了。
現在的矛盾是,怎樣能證明自己對女奴的拘束行為不是違背女奴的意志而為?這個問題作為我們探討的最關鍵問題將被一直研究下去。在此篇我們先討論一下使用的器具在這個問題中的影響和作用,也就是我們這次的題目:什麼是最危險的器具。對於男主來說,最危險的器具,既不是繩子,也不是籠子,而是口塞。
之所以說口塞是最危險的器具,是因為這東西能夠剝奪女奴隨時表達自己意願的能力,一旦捆綁再戴上口塞,女奴就真正是上天無路入地無門,完全失去了與外界的交流能力。無論男主實施怎樣的行為,女奴都無法發出可以被一般人或第三者所知曉的拒絕或反抗。舉例說明,當警察破門而入之時,女奴誣陷男主違背其意志進行QJ,此時即使女奴被捆綁,只要沒有被堵住嘴,警察一般會詢問女奴是否大聲求救,而在這時就能看出口塞在其中的關鍵——沒有堵住嘴,而周圍鄰居或賓館隔壁房間或者服務員也沒有聽到求救,那麼警察就不好認定當事人實施的是QJ行為,加上房間中沒有打鬥痕跡,女奴誣陷男主通常就不能成功。但是如果戴著口塞,警察就會認定沒有第三者聽到呼救是因為女奴無法呼救,那麼男主此時的風險就大得多。但是 ,並不是說沒有捆綁的情況下戴上口塞就一點風險沒有,在警察看來,剝奪女方呼救的能力對於認定QJ犯罪是個比較重要且常見的情節。可以想象,在沒有捆綁的或堵嘴的情況下,一個男人根本無法把女人的四肢反抗和大聲呼救同時禁止。但是隻要堵上嘴,男人僅憑自己四肢的力量壓制對方的身體反抗,就能達到這個目的。
因此,用口塞來堵嘴,實在是一種危險的方法。但這並不代表這種方法應被完全禁止,如果男主經濟實力雄厚有自己的別墅之類作為調教室,這就不存在有鄰居或第三者能聽到呼救的可能性,在此情況下堵嘴的危險性就會大大降低。txt電子書分享平臺
關於虐待罪的法律問題
注:本文轉載自黎家大院,觀點正確與否請讀者自己判斷。
列印 字型大小: tT 發表於 2009…12…7 13:52 | 只看該作者
'法律基礎' 理論 虐待罪
《理論》虐待罪 刑事週刊
【原作者】:中國刑事檔案
〖來 源〗:中國刑事檔案
' 虐待 '
一、概念及其構成
虐待罪,是指 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作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情節惡劣的行為 。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家庭成員在家庭中的合法權益 ,主要是家庭成員之間的平等權利。由於虐待行為所採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權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
本罪侵犯的物件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家庭成員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員構成:
1 、由婚姻關係的形成而出現的最初的家庭成員,即丈夫和妻子。夫妻關係是一種擬製血親關係,是最初的家庭關係,它是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產生的前提和基礎。至於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關係,如果形成一種收養關係,則就成為家庭關係,它實質既為因收養關係而發生在家庭關係,也為因婚姻而發生的家庭關係。
2 、由血緣關係而引起的家庭成員,這是由於血親關係而產生的家庭成員,包括兩類:其一,由直系血親關係而聯絡起來的父母、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以及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