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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開始後,張三率先舉證。 完整的證據鍊形成閉環,無懈可擊,力證王舒琪成立誹謗罪和尋釁滋事罪。 “被告人系同一行為觸犯多條罪名,符合想象競合,不適用數罪併罰,應擇一重罪。” “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張三洪亮的聲音在審判庭內響徹。 王舒琪臉色變得煞白,心臟咚咚咚地都快從嗓子眼兒跳出來了。 連忙扭頭看向旁邊的辯護人。 這也是她唯一能夠抓住的救命稻草了。 而鮑龍鑫此時此刻眉頭擰在一起,面色凝重不已。 不愧是法外狂徒張三老師,果然很厲害,剛開局就讓他感受到巨大的壓力。 但我鮑龍鑫也不是吃乾飯的。 苦學法律多年,只為求得今日一鳴驚人。 無數牛批的訴訟策略在我腦海裡瘋狂浮現。 張三,接招吧! 思緒閃過。 鮑龍鑫目光驟然變得堅定無比。 深吸一口氣,開口道: “我方認可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但不認可其證明力度!” 審查案件的證據必須遵循三個原則,即證據三性: 客觀情況下的真實性; 與案件之間的關聯性; 取得形式的合法性。 缺少任何一個都很可能不被法庭採納。 這三個原則也是雙方律師舉證質證階段重點關注和辯論的內容。 當然了,張三出手,不可能在這種地方犯低階錯誤。 他的證據鏈,就一個字:無懈可擊! 因此鮑龍鑫也只能用一句萬金油的話來強行質證,也就是所謂的“證明力度”。 用人話說就是,你的證據沒有任何問題,但並不足以證明被告人罪名成立。 聽起來好像有點耍流氓的味道,但這句話在法庭交鋒中出現的頻率還是很高的。 “我方當事人對誹謗罪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並願意向被害人認錯、道歉,以及賠償損失。” “但是,我方當事人並不成立尋釁滋事罪!” 象徵性質證之後,鮑龍鑫緊接著道出自己的觀點。 王舒琪被起訴誹謗罪和尋釁滋事罪,前者三年以下,後者五年以下。 想象競合,擇一重罪。 如果兩個罪名都成立,那麼將會以尋釁滋事罪來處罰,最高五年有期徒刑。 可如果把尋釁滋事罪給駁倒,只剩下誹謗罪,那麼王舒琪的刑期最高不會超過三年。 一個三年以下,一個五年以下。 這差距不可謂不大。 反正誹謗罪是肯定沒得辯了,還不如主動認罪認罰,給合議庭留下一個好的印象,再順勢反駁尋釁滋事罪。 以退為進,避重就輕! 這就是鮑龍鑫的訴訟策略。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尋釁滋事罪有四種行為:” “隨意毆打他人;”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 “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並且都需要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 鮑龍鑫站在那裡,略帶緊張地說道: “而我方,我方當事人只是在網路社交平臺上發帖,其行為固然構成誹謗罪,但並不符合上述四種情形。” “因此,我懇請合議庭判定我方當事人尋釁滋事罪不成立!” 聽到這裡,林北不由得暗暗搖了搖頭。 學藝不精啊哥們兒。 這不純純送菜麼? 果然。 鮑龍鑫剛說完,張三便站了起來。 “對方律師有點東西,但是不多。” “你剛才在那裡列舉了半天刑法中關於尋釁滋事罪的規定,說的很對,但如果我拿出兩高發布的《關於辦理網路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請問閣下如何應對?” 張三面帶微笑,淡淡說道: “《解釋》第五條明確規定:編造虛假資訊,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符合你剛才說的尋釁滋事罪第四種情形,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鮑龍鑫:嗯?(〃?????)ゞ 嘶! 想起來了,當年司法考試的時候貌似就考到這個來著。 但好像……應該……也許……大概……不是這麼解讀的吧? “呃……雖然這個司法解釋確實有這些內容,但我認為公共秩序指的是公共場所秩序,我方當事人在網路社交平臺發帖,這個並不算……” 結果話還沒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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