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部分 (第4/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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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必須是明知的。
2.行為人必須是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不論行為人明知的是危害結果必然發生,還是可能發生,只要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就構成故意犯罪
謝剛是明知的嗎?
謝剛是明知的嗎?
我很大聲音地重複說,底下旁聽席上的將校和尉官們齊刷刷地把頭轉向我。
不!我聲音更大地幾乎要喊出來
他不知道!
從謝剛入伍那天起,他的班長,就用同等的方法對待他,並告訴他,這是部隊的傳統,(請看案卷3,第217頁)他的班長就是這樣對他的。
在本律師曾經和謝剛的兩次會見中,他一再表示後悔,對於造成的被害人趙軍的傷害,表示了極大的同情。我相信大家留意到,在所有的案卷材料中,謝剛從來沒有認為是自己犯了罪,因為一半以上的次數,是他執行上級的口頭命令,請見案卷一,18頁。我們人案卷裡看不出被告人謝剛有任何的明知故犯。
這種明知,指的是既包括明知必然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也包括明知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什麼是“必然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就是說,被告人明知道他的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仍然去作。
謝剛是這樣嗎?不是,
他只是從他的班長那裡繼承和沿襲了相同的作法而已,
他知道他的班長或班長的班長的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到了他這裡,他仍然去做了嗎?
他做了,但他不知道他和他的班長或班長的班長的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
他的行為有錯嗎?
有,
他客觀上給受害人造成了身心的創傷。我們都承認,他是被動的,過失的!
不是故意犯罪,就不構成虐待部屬罪!
真正的罪犯,是那些在部隊裡沿襲下來的種種惡習,或者說是部隊裡那些不能體貼下屬,關心基層士兵的大大小小的官僚!”
旁聽席上一陣翁翁聲,也夾雜著一下掌聲。還有皮鞋撞擊的聲音,不知道是不是有人想走過來,我知道我是犯了眾怒了,不管它,法律就是法律。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認定被告人謝剛犯虐待部屬罪的證據嚴重不足,因為事關軍隊榮辱,和人民了弟兵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映象,也請充分考慮此案在全國的影響。我請求人民法院根據××年××月××日修正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條第××款之規定,宣判被告人謝剛犯虐待部屬罪,不成立,並與以無罪釋放!”
那天沒有當庭宣判,一週後,判決下來了,認定被告人謝剛犯虐待部屬罪的證據不足,事實不清,宣判無罪。
後來的一次,我遇到那次的主審法官,他說那次讓你撈著了。因為上邊的意思也是讓這事越過過去越好。你的辯護,只佔了三分之一的份量都不到。再後來,部隊領導專門去了陝西省武功縣,為趙軍安排了一個好的單位,併發放了一筆據說可觀的安家費,此事,就過去了。
謝剛畢竟還是有錯誤的,被調離邊防崗位到了八道彎看守所武警中隊炊事班做飯,誰知道在這裡又遇到了我。
這樣,我在武警炊事班裡,多了個兄弟。聽謝剛講,他是聽大牆上站崗的朋友說的,說是來了個律師,戴眼鏡的。是為朋友的事,“:邪門了你猜,”謝剛說,我當時一下想到會不會是大哥你,,,”
他看見我驚異,忙解釋道, 我不是猜你會來這裡,因為以前,你來見我的那兩次,我就知道大哥你很善,其實現在社會很複雜,大哥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