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紳衿弄法,虐待佃戶,也是一種不良的社會風氣。雍正帝對此也是深惡痛絕。雍正二年,廣西生員陳為翰踢死佃農何壯深後,陳為翰故意抵賴,聲稱是佃農先動手打的他。雍正帝知道這件事後,當即指出:佃戶必定不敢動手打生員,陳為翰必定是劣紳,並命令巡撫李紱詳細調查這件事。隨後,雍正帝又批示說:讀書人或地方紳衿如果仗勢倚財,隨便殺人,等於知法犯法,不應按一般失手傷人案處理,而應從嚴治罪。但刑部的法律中卻找不到這個條文,原來的規定與雍正帝的批示正好是相反的。雍正帝就讓九卿重新議定出關於讀書人&ldo;欺凌百姓&rdo;及欺凌佃戶如何從重治罪的法律條文。
條文出臺後,雍正帝發現,這一做法,雖然維護了貧民百姓的合法權益,但由於這一法令中存在的片面性,導致了個別百姓藉此要挾紳衿的不法現象。於是,雍正帝又進行了修改和完善,制定了專門的法律條款,即:一、凡不法紳衿,私置板棍,擅責佃戶,勘實後,鄉紳照違制律議處,監衿吏員革去衣頂職銜,照律治罪。二、凡地方官容忍不行查究,經上司題參,照循庇例議處;失於覺察,照例罰俸一年。三、凡紳衿如將佃戶婦女佔為婢妾,皆革去衣頂職銜,按律治罪。地方官循縱肆虐者,照溺職例革職。不能詳查者,照不行查出例罰俸一年。該管上司循縱不行揭參,照不揭報劣員例議處。四、對於奸頑佃戶,拖欠租課欺慢田主者,照例責罪,所欠之租照數追給田主。五、秀才、監生若擅責佃戶,除革去功名外,還要給予八十杖重責的處罰。雍正帝的以上舉措,意在說明佃農的法律地位同紳衿是平等的。
為了加強對紳衿的管理,雍正帝重新修訂並完善了相關的法律,對於違犯律法的紳衿毫不留情,糾正了紳衿的不良品行作風,保護了平民的利益,緩和了階級矛盾。雍正帝對貪官的查處,貫徹於他的整個執政歷程中,並非虎頭蛇尾。可以說,這是一項成功的事業,為同時進行的經濟改革奠定了政治基礎。這也是雍正王朝經濟相對發展、社會相對穩定的一個重要原因。
第七章 安民治民,維護皇權
安民治民,維護皇權
歷史上頗有建樹的皇帝,莫不把安民治民作為治國之本。雍正帝也不例外,在他執政期間,對部分&ldo;賤民&rdo;,雍正帝大膽地開豁其賤籍,使得這些人能更好地從事農業生產,同時鬆弛了這部分人對封建社會的人身依附關係。雍正帝還十分重視正風俗、厚人倫的社會教化,對崇尚節儉、拾金不昧、樂善好施等行為予以推行與獎勵。雍正帝大力推行的安民治民的保甲制,既解決了人口編審問題,又解決了地方治安問題,具有一定的社會積極意義。可以說雍正帝是勇於改革並取得了相應成就的君王。
廣訓聖諭,教化民眾
雍正帝作為封建時代的皇帝,在統御萬民、自守帝業方面有著獨特的智慧。對民眾實行&ldo;教化&rdo;,其最終目的就是為了維護皇權,維持社會的穩定。
康熙九年(1670年),康熙帝頒行了《聖諭十六條》,其主要內容是:&ldo;敦孝弟以重人倫,篤宗族以昭雍睦,和鄉黨以息爭訟,重農桑以足衣食,尚節儉以息財用,隆學校以端士習,黜異端以崇正學,講法律以警愚頑,明禮讓以厚風俗,務本業以定民志,訓子弟以禁非為,息誣告以全良善,戒匿逃以免株連,完錢糧以省催科,聯保甲以防盜賊,解仇忿以重身命。&rdo;它的作用就是讓人民安分守己。雍正帝深知它的作用,說它&ldo;自綱常名教之際,以至於耕桑作息之間,本末精粗,公私巨細&rdo;。雍正帝對此很重視,為了使人們看得更明白,雍正帝讓人對其逐條解釋,洋洋萬言,最後彙編成《聖諭廣訓》,於雍正二年(1724年)頒行天下。
為了切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