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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一條明確規定&ldo;德國為共和國&rdo;,正式宣告廢除帝制。因此新國 家一般被稱為&ldo;德意志共和國&rdo;或&ldo;魏瑪共和國&rdo;。國旗是象徵 1848 年傳統 的黑、紅、金三色旗,由於一部分人不願意割斷同第二帝國的聯絡,憲法規 定商船旗幟採用黑、白、紅三色,但必須在左上角增添新國旗的顏色。1922
年 8 月 11 日,又規定《德意志高於一切》一歌為國歌,該歌曲是詩人法勒斯 勒伯爾於 1848 年根據約瑟夫&iddot;海頓 1797 年為奧地利帝國國歌所譜的曲子重 新填詞而成的。
關於中央政府同各邦的關係,普羅伊斯的原稿強調中央集權,對各邦的
自治權作了較大限制,並主張將最大的邦普魯士分為幾個小邦。但這些條款 遭到巴伐利亞、巴登、符騰堡等邦的堅決反對。憲法定稿時將雙方意見折衷, 規定德國實行聯邦制,各邦有自己的議會、政府、憲法和警察,並保留相當 的自主權利,特別是在教育和稅收方面,當公共秩序和安全遭到嚴重危害時 還有權動用軍隊;各邦必須採用共和政體,實行普選制和比例代表制,其外 交、國防、殖民、貨幣、關稅、財政、郵電等權都歸聯邦政府;聯邦立法高 於各邦立法,總統有權使用武力迫使各邦政府遵守聯邦憲法和法律,聯邦政 府有權變更各邦疆域或設立新邦。憲法完全取消了普魯士邦的特權。
立法機構由上議院(參議院)和下議院(國會)組成。國會由年滿 20 歲的男女公民根據&ldo;巴登制度&rdo;型的比例代表制原則直接選舉產生。該選舉 制度不確定議席總數,每 6 萬張選票設一個議席,議席總數由投票人數決定; 各政黨在各邦所獲選票的尾數可以相加,最後剩餘的選票滿 3 萬張即可增加 一席。國會的權力比帝國時期大為擴充套件,它是最高立法機構,有權宣戰和媾 和,有權否決總統頒布的緊急法令,也可以採用由 2/3 成員中 2/3 贊成票通 過決議的辦法修改憲法,總理及各部部長必須對國會負責並得到國會信任。 參議院由原聯邦參議院改組而成,它由各邦政府選派代表組成,每個邦至少
有 1 名代表,大邦則每 100 萬人增派 1 名代表。為了限制普魯士的地位,憲 法規定任何邦所佔的席位都不能超過總席位數的 2/5,而且普魯士所佔的 26 席中,邦政府選派的代表只能佔 13 席,另 13 席由其所轄的地方省攤派。參 議院有權批准或否決法律,如果國會與參議院意見不一致,國會有權以 2/3 多數票重新透過該項法律,使之生效。
總統由公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 7 年,可以連選連任。在總統選舉中,
如果無一候選人獲得絕對多數票,則舉行第二輪選舉,並允許新的候選人參 加,由得票最高者當選。總統在任期內,可由國會 2/3 多數提請公民投票予 以免職。總統有權任免軍官並統帥軍隊,但他對軍隊發布的命令必須由總理 或部長副署。如一項法令草案在國會和參議院表決結果不同時,總統可以下 令舉行公民表決。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ldo;總統有權解散國會,但出於同一 原因,僅得解散一次。新選舉最遲應於國會解散之第六十日舉行之&rdo;。第四 十八條規定,&ldo;如某一邦不履行其依照聯邦憲法或法律所規定的義務時,總 統有權使用武力強制它履行。如德國境內的公共安寧和秩序受到嚴重擾亂或 危害時,總統為恢復公共秩序和安寧,有權採取必要的措施,需要時可以使 用武力&rdo;,並宣佈憲法規定的某些個人權力無效。總統有責任將有關法令通 知國會,國會沒有必要批准這些法令,但它可以經過表決廢除它們。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