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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如今我卻深感困惑:因為這個小謊言一直沒有被揭穿,所以她就覺得自己可以丟擲一個更大的謊言嗎?
我藉口說頭痛,想躺一會兒,然後儘快離開了廚房。
為了我的孩子,也為了讓自己心安,我必須集中精力好好地思考一下。不過,我必須拋開丈夫的身份。這個身份會讓我感情用事,阻礙我做出明智合理的判斷。
我要以一個法官的身份來思考。
如果我的法庭上有一個被告人被指控綁架,而且檢方還出示了證據,就跟現在對艾莉森不利的證據一樣,那情況會如何發展?假設這是一次法官庭審,即被告人放棄了要求由陪審團審判的權利,直接由身為法官的我來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那麼這樣一場庭審會有怎樣的結果?
檢方證人1號:來自蒙特梭利小學的帕姆女士,這是一位像奶奶般和藹可信的人,而且沒有撒謊的動機。在艾莉森去學校接孩子的時候,帕姆女士認出了她。這跟陌生證人的指證不同,因為帕姆女士很熟悉艾莉森,而且她的工作職責之一就是要辨別開車來學校接孩子的人。她甚至還清楚地說出了棒球帽、墨鏡等穿著細節。
檢方證人2號:一個小男孩兒,雖然年紀太小,證詞可信度較低,但是他也指認了自己的母親就是開車的人。在盤問中,他承認自己在車上的大部分時間都盯著電視螢幕看了,不過他依然覺得是母親在開車。
檢方證物1號:一段監控錄影,拍到了一輛被告人擁有的汽車。在帕姆女士所說的時間點,孩子們上了這輛車。同時,錄影還顯示司機是一個很像艾莉森的女人。
檢方證物2號:由被告手機向被綁架孩子的父親傳送的簡訊。第一條簡訊說她會去接孩子。另一條簡訊說讓父親回家,從而阻止了他繼續追蹤一個嫌疑人。
對了,被告辯護律師應該會在審前動議中提出將簡訊從證物中排除,因為沒有證據能表明這些簡訊確實來自被告人的手機。而檢方則會反對說,也沒有任何證據能證實這些簡訊不是來自被告人的手機。因此,不論是哪位法官,都會準許檢方使用證物2號,同時給被告人機會來證明自己沒有傳送那些簡訊。在證明這一點上,被告人的表現似乎非常可信。
然而,被告人的其他證詞有頗為可疑之處。第一,她堅決主張‐‐注意,是堅決主張!‐‐不論是她自己還是她的丈夫都不能向執法機關尋求幫助。通常不是隻有罪犯才不希望警察參與嗎?第二,她撒謊說跟兒子一起去了生物博物館,但事實證明並沒有。檢方無須在這一點上多費口舌,法官自然就會明白:對一件事說謊的證人,往往會在其他事情上加以欺瞞。
還剩下一個不解之謎,那就是當兒子在生物博物館的時候,她真正去做的事情究竟是什麼?也許她去見了自己的同夥?又或者她去看了自己的女兒?
此外,被告人還主動進行指紋鑑定,並且自願在房子周圍設立警衛站崗放哨。然而,這太像是精心策劃的o j 辛普森[2]式的脫罪手段了,彷彿是兇手本人在振臂高呼:我們會不惜一切代價找到真兇!在這種賊喊捉賊的情況下,警衛是無論如何都抓不到任何人的,科學鑑定也絕無可能起到應有的作用。
至此,被告落座。這些就是我做出判決的全部依據了。那麼,我會得出怎樣的結論?
答案呼之欲出,卻也非常荒謬‐‐艾莉森跟這起綁架案有關嗎?
我內心裡那個情感豐富的丈夫在大聲尖叫:不!絕對不可能!無論什麼樣的母親都絕不會讓自己的孩子置身於如此恐怖的境地,更不要說是艾莉森了!她生育了這兩個孩子,並且將他們撫養長大。從尚在襁褓的嬰兒時期,到蹣跚學步的幼兒時期,再到如今活潑可愛的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