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3章 處理問題 (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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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熱夏季的某一個下午,王成接到一個電話,電話號碼十分陌生,但歸屬地卻十分熟悉。
電話響起的第一次,他把電話掛了,但馬上電話又打過來了。
王成不耐煩地接起電話,語氣“輕鬆”地說:“誰啊?”
電話那頭語氣十分熱情,“我是明明啊,還記得我嗎?我是你最好的中學同學呀。”
“明明?我記得你,你好你好,有什麼事嗎?”
王成知道對方這會突然找自己,肯定是有大事,因為平時八百年都不聯絡一回。
“老同學,本來這麼多年都沒聯絡你了,第一次聯絡你不應該馬上讓你幫忙,但我真的是沒有辦法了,懇請你能夠幫一下我。事情是這樣的,我前段時間和朋友去山上打獵,不小心弄了一隻野生動物,我也不清楚相關規定,弄回村裡就被人舉報了,之前因為其他原因辦了取保,現在檢察院打電話通知要收監了,因為案子已經到了檢察院…”
聽到是這種忙,王成一下頭皮發麻。政法系統的忙現在是一個都不好幫。像法檢系統都有“關係人打招呼登記制度”,你給別人打個電話,如果關係沒到位,別人為了自保,就會把這個情況登記下來。沒出事還好,一出事那一定會被處理,說出來很多人都不信。王成去年就聽說過一起最高檢一位副司長因為打招呼而被免職的案例。
王成支支吾吾地說:“這,挺難辦的,現在政法系統管的好嚴,基本上案子上傳到了警綜平臺後。就不太可能更改了,社會上有不少說自己有什麼關係的?那都是騙人的。案子只要上傳警綜平臺,要改必須部裡面同意,而且得從辦案單位呈報到副省長、公安廳廳長簽字,你覺得誰有這麼大能力?有這麼大能力的人還需要去找關係嗎?在立案之初就會把案子銷掉,壓根就不可能上傳到警綜平臺。”
王成說完,對方嘆了一口氣,繼續說:“能不能幫幫兄弟?我真的是沒辦法了。”
“如果可以幫的話,我肯定幫你,但你的案子都已經到檢察院了,這個時候找誰都沒用。”
一般來說,一個案子接處警後,會根據案件的性質分別送到不同的大隊、派出所。
拿普通的刑事案件來說,立案後,會根據所犯案情的大小、社會危害性大小,要麼辦取保,要麼直接去醫院體檢送看守所。
在看守所期間,公安會在一定時間內把案子送到檢察院批捕,至於這個時間長短?就看公安辦案民警的心情了,公安幹警想多關你幾天,那麼他就晚送幾天;想少關你幾天,有可能就會馬上送。
一般所謂的找關係,也就是在批捕之前找。
當然,把案子送到檢察院之後,檢察官會對在押人員在看守所進行提審。如果經過提審,瞭解完案情後,那麼在數天之內便會做出批捕或不批捕的許可。如果不批捕,那麼就可以放出去了。如果批捕,那得就必須得在裡面繼續等著走程式了。
業內有一句話“叫37天黃金期”,什麼叫37天黃金期?
就是從公安立案到檢察院批捕,最長可以關37天。要去找關係或者要去幹嘛?都得在這37天去完成。
有一個很多人都不知道的事是:很多民警辦案久了,都有經驗,公安有的時候明知道這個案子不會被批捕,但他仍然會把人送到看守所去。一個是為了省事、免擔責任,另一個就是看當事人不爽。
所以如果本身案件情況不是很嚴重,就不要在警察面前裝逼,他要想整你還真有辦法,在看守所裡面可是度日如年。
當檢察院不予批捕之後,當事人從看守所出來,還得去公安局辦一次取保,在縣局辦完取保後,還得回派出所報到——錄掌印錄指紋。
所有程式辦完後,當事人就能回家了。一般來說,如果當時案件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