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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等待新縣令上任的時候,我暫時代行縣令職權搬進了縣衙。我開始住的地方是縣尉的衙門,縣尉和主簿、典史的衙、宅一起,分佈於縣衙後部中軸線兩側。前邊說到了縣衙的大堂,大堂後面的中軸線上是官員辦公的場所,叫二堂,別人要進二堂,是要向門房稟報的。在一個小衙門裡,二堂或二堂的部分常被指定為籤押房,這是私人的辦公室或事務室,官員可以用來閱覽公文,也可以和他的親信幕僚商談,無論是在上午例常的辦公時間,或者在下午、晚上其他隨意的工作時刻。
二堂是知縣預審案件和大堂審案時的退思、小憩之所,又稱&ldo;退思堂&rdo;、&ldo;省觀堂&rdo;等。由於它是一個過渡性的建築,因而相對較小,也叫&ldo;穿堂&rdo;、&ldo;川堂&rdo;、&ldo;過堂&rdo;等。二堂後一般有宅門,將南邊的外衙與北邊的內衙分開。
宅門內為三堂和知縣廨,二者有時合而為一。三堂又稱&ldo;後堂&rdo;、&ldo;便堂&rdo;,在一些縣它是僅次於大堂的建築;知縣廨又稱&ldo;正衙&rdo;、&ldo;知縣衙&rdo;。三堂是知縣接待上級官員、商議政事和辦公起居之所,有些事涉機密的案件和不便公審的花案,亦在此審理。內衙中一般還有住宅、書房、花廳、後花園等,為知縣的生活區。官員可以在這裡品茶、更衣和讀書;三堂東西兩邊院落裡住著官員的家人;三堂的後面是後花園,為官員和家人的遊玩場地。
縣衙裡邊還有很多建築如吏舍,即吏員的居所,也分佈在縣衙中。明代規定,為防止吏員內外勾結舞弊,吏員平時要待在縣衙內,不允許擅自出衙。吏舍一般集中位於六房之東西側,或散佈於官廨之間的空地。官吏都須按規定在縣衙內居住,一般不許雜處民間。然而由於吏員眾多,吏舍難以容納,許多人只好借住衙外民居。
監獄是縣衙不可或缺的部分,一般佔據了縣衙的西南角,故俗稱&ldo;南監&rdo;。分內監(關重犯)、外監(關一般犯人),男監、女監。附近還設有獄神祠或獄神廟。此外,縣衙中還有馬政廳、馬房、官倉、門房、里舍。
縣衙中的人員分為官、吏、役三等,在數量上呈金字塔形。在政務上的分工大體為:官主決策,吏理文書,役供差遣。遇有公事,六房吏典向上稟報,須自上而下進行,即首先秉明知縣,再赴分管處商議;籤押文書時,則遵從自下而上的順序,先由下面的低階小官開始,最後至知縣處用印施行。這樣做的目的,可能一方面是為了保證資訊上達長官的渠道通暢,不致被中途截斷;同時政務處理意見先由下面的該管官吏議定,最後由縣官決斷施行,也可以減輕知縣的理政負擔,使各級官吏各負其責。
縣官除點視橋樑圩岸、驛傳遞鋪,踏勘災傷,檢屍、捕賊、抄札等事外,不得輕離縣衙,有事則以信牌差遣吏役。信牌又稱&ldo;牌票&rdo;、&ldo;票&rdo;、&ldo;硃票&rdo;,為紙質,上面用墨筆寫明所辦事情,限定日期,用硃筆籤押,並蓋官印。差點差役時又使用簽筒,筒中置簽,上寫各役姓名,差點某役,則抽其名簽付之,事完差役將簽交回。
但牌票亦不可輕給,以維護牌票的嚴肅性。&ldo;凡有小節公事,只可用言語分付催辦完結,不必出票。如有大事不能結絕,或各樣差使不完,方才出票拘勾。不可泛濫一概出票,致使小民輕易不懼官法。及票俱用縣印一顆&rdo;。
最後就要說說縣衙比較厲害的一個角色‐‐典史。典史又稱幕官,是協助行政主官參酌政務、處理文書,主要掌文移出納的輔助性官職。他們的辦公室,典史廳、幕廳在大堂的東西梢間。設有典史廳的縣衙同時還設有典史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