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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波羅的海國家裡,德國人採取了大體相同的步驟,雖然在接收產業上,有兩種例外。一種是手工業、小工業203企業和零售商店,它們可以仍歸本國業主所有,只要這些業主為人誠實,業務上也可靠的活。另一種是農林企業。作出這項決定的原因是,蘇聯在該地區推行國有化的程度使德國尚不可能採用託管的方法,同時這些經濟部門也沒有一個有利可圖到足以吸引德國私營企業的地步。可是,除了這些次要的例外,德同人儘管大吹大擂,說要把俄國人收歸國有的產業發還原主,卻沒有作過什麼努力去把這一計劃付諸實行。
在總督轄區、南斯拉夫、波蘭的合併區、阿爾薩斯‐洛林和盧森堡,他們也進行了廣泛的沒收和代管。例如,在總督轄區,1939年11月15日的一道法令規定沒收前波蘭國家的產業,而在波蘭合併區,一家德國公司‐‐東方信託股份有限總公司‐‐專門成立起來,無償地奪取波蘭人的產業,再把這些產業三文不值二文地&ldo;賣&rdo;給德國人。
在所有淪入德國控制下的地區,猶太人、敵國國民和那些據認為繼續擁有產業將不利於實現德國目標的人的產業,都由德國接管。由於對這些條款所作的解釋漫無限制,德國人可以擁有的產業便大大地增加了。例如,一個企業被認為是屬於猶太人的,倘使其業主或承租人是:
(1)猶太人,或(2)同一個猶太股東合夥,(3)有限合夥關係,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股東是猶太人,或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股份為猶太股東所有,或其中的經理是猶太人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是猶太人,或(4)法人團體中的董事長或經理是猶太人,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是猶太人。對德國敵人的產業採取行動的範圍也同樣漫無限制。例204如,賽斯一英夸特於1940年7月4日對被佔領的荷蘭領土頒布的一道法令,就包含有下面這一段話:&ldo;凡是曾經幫助或正在幫助,或者據認為將要幫助反對德國人和反對德國的活動的個人或團體,其產業可以全部或部分予以沒收。&rdo;
在控制了工業企業以後,德國人著手任命一些在執行他們的指示方面可以絕對信任的經理。不過對不曾沒收的企業也指派了一些督察。這些企業是德國人認為管理不善,管理工作不合格,或者據認為對德國的作戰關係十分重大的。委派的專員(betriebsbevollchtigte)不是定居在被佔領國的德國僑民,就是加入納粹組織的當地人,再不然就是從德國去的德國人。他們通常從事於工業企業的一般監督工作,而不負責日常的管理工作, 可是他們能夠獲悉業務情況、工藝秘密、生產計劃等等。1940年2月1日,駐比利則和法國北部德軍司令官發布的一道命令說明瞭這類專員的任命和權力, 第一節 1.為了保護工業生產,軍事司令官或由其授權的機構得向工廠委派專員。這些專員只能是個別的人。他們可以隨時被召回。2.專員向委派他們的機構領取委任狀及有關任務的指令,並有責任認真執行任務和保守秘密。
第二節1.專員必須負責使他管理的工廠開工或生產,以便按照計劃執行命令,以及採取一切措施提高工廠的生產力。2.專員還必須對外人的參觀作出決定。
第三節 1.專員的活動不得影響業務管理部門負責的管理工作和陳述意見的權利。但是業務管理部門必須聽候專員檢查工廠和業務活動以及業務記錄,必須提供所需要的一切情況,並必須遵照專員在其職責範圍內所作的指示。專員有權參加一切業務會議和廠經理的會議。
2.專員無權充作廠方的代表。
205 第四節委派專員所支出的一切費用一律由廠方負擔,但委派當局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付給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