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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駐烏克蘭的德國專員科赫和駐奧斯蘭的德國專員洛澤具有同挪威和荷蘭的德國最高民政首腦一樣的官銜,但是嚴格地說來,他們的地位卻比不上那兩個德國代表。因為根據1941年7月17日希特勒發布的命令,他們隸屬於德國東方佔領區事務部部長羅森貝格和他的常務次長阿爾弗雷德?邁爾。按照這道命令的規定,在這些地區內行使最高立法權的是這個德國部長,而不是這些專員。可是,當所謂&ldo;特別行政機構&rdo;(nderver-waltunn)侵入這個德國部長的職責範圍時,他的權力便逐漸受到限制。例如,德國運輸部長接管了東部交通管理處的鐵道系統,而德國郵電部長又對郵電事業承擔起了責任。戈林、施佩爾和希姆萊在他們各自負責的領域裡也代表最高當局,雖然有明文規定,&ldo;所有這些權力機構&rdo;應與該部長保持密切聯絡,並應相互保持聯絡,以保證&ldo;對各項事務有統一的指揮&rdo;。羅森貝格的權力所受到的這種限制,使名義上隸屬於他的德國專員比較易於擺脫他的控制。實際上,科赫在同東方事務部的關係方面至少取得了相當的獨立。由於這兩個專員象佔領區102的所有其他德國行政首長那樣,是由希特勒親自委派的,不是由羅森貝格委派的,這個德國部長的地位在他們眼裡無論如何是相當軟弱的。
至於挪威和荷蘭,兩地德國專員的地位是相同的,儘管特博文仍然保有黨的行政長官的地位,而賽斯‐英夸特則具有德國部長這一多少較為崇高的銜頭。事實上,希特勒1940年5月18日頒發的任命賽斯‐英夸特為&ldo;德國駐荷蘭佔領區專員&rdo;的那道命令,顯然是仿效1940年4月24日頒發的任命特博文為&ldo;德國駐挪威佔領區專員&rdo;的那道命令的。這兩個德國專員都被明確地指定為&ldo;德國利益的監護人&rdo;,他們都對希特勒直接負責,並接受希特勒本人的&ldo;指示和命令&rdo;,這兩個德國專員都有權透過法令來制訂法律,兩地的&ldo;最高軍事權力&rdo;仍然屬於當地的德國武裝部隊司令官,他所發布的&ldo;民政範圍&rdo;內的命令則由德國專員予以執行,兩地德國專員都可以&ldo;要求德國警察機關協助&rdo;去執行他們的命令,儘管&ldo;在軍事需要的範圍和德國專員工作許可的範圍內&rdo;,這些警察機關也聽候武裝部隊司令官的指揮。事實上,特博文在挪威的地位和賽斯‐英夸特在荷蘭的地位,兩者之間的唯一基本區別似乎在於這一點:1942年2月以後,特博文是透過吉斯林領導的一個當地政府推行他的許多工的,而賽斯‐英夸特則繼續透過前荷蘭各部的常務秘書長組成的一個所謂&ldo;無頭政府&rdo;去管理荷蘭。
至於軍事管制下的那些國家‐‐比利時和法國北部、法同被佔領區、塞爾維亞和希臘‐‐德軍司令部嚴格他說來也是武裝部隊的一個執行機關。軍事司令官必須執行的法律有許多是武裝部隊最高統帥部或陸軍總司令部頒布的,雖然象文職的德國專員那樣,他也須執行有權為整個德國佔領下的歐洲制定法律的德國那些中央機關(四年計劃組織等)發布的命令。至於塞爾維亞,由於那103裡的軍事司令官同薩洛尼卡和愛琴海的駐軍司令官以及希臘南部的駐軍司令官一起都隸屬於雅典的武裝部隊東南歐司令官,所以他作為武裝部隊代表的地位獲得了加強。但是,所有這些軍事司令官的司令部裡,都有一些文職專家,協助他們搞好行政管理工作。在塞爾維亞,雖然從理論上說來,地方事務是1941年8月29日成立的、由米蘭?奈迪奇將軍主持的&ldo;自治&rdo;政府的責任,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