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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ldo;從前沙皇時代的法官&rdo;主持的,它們在刑事案件上運用德國刑法,並根據當地情況作必要的修改,但是在民事案件方面,顯然還可以使用&ldo;布林什維克時代以前的舊法律&rdo;。
在德國專員管轄下的烏克蘭,嚴格他說,當地並沒有什麼法院,儘管根據德國專員科赫於1942年5月8日發布的一道命令,非日耳曼人所犯的情節較輕的罪行可以由烏克蘭籍陪審推事根據德國法律審理。這些陪審推事被說成是區專員的&ldo;代表&rdo;,由常務專員根據區專員的推薦任命。他們有權判處罪犯長達兩年的徒刑和高達一萬銀盧布的罰金。他們在刑法方面相當於1942年3月科赫委派的仲裁人。這些仲裁人有權審判涉及前波蘭和蘇聯公民的案情較輕、不屬於德國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但是,所有關於結婚、離婚、監護、財產和專利權的案件一概歸德國法院審理,因此烏克蘭仲裁人的許可權實144際上仍然是很有限的。
第五節警察與行政軍事法庭
和特別法庭佔領區德國司法工作的一個突出的特徵是,遇到抵抗運動勢將廣泛發展,以致法院無法應付時,就利用所謂&ldo;地方緊急狀態&rdo;去加速和加強德國刑法的威懾效果。這種地方緊急狀態一經宣佈,刑事方面的裁判權大部分立即移交給了專門成立起來的軍事法庭。德國代表成立的這種軍事法庭,在許多方面相當於德國武裝部隊設立的軍事法庭,只不過它們不屬於武裝部隊。它們由黨衛隊和警察官員,甚至還由德國民政機關的代表主持。它們的司法程式是即決的,旨在立即作出判決。被告不準有辯護人,除判處死刑外,通常的懲罰是把有罪的人直接交給蓋世太保。雖然案件可以被撤銷,或交給其他法院去審理,但是軍事法庭的判決是不能要求上訴的。導致這種法庭活動的緊急狀態,一般說來時間極短,儘管處理的案件數目通常總相當多,而死刑判決的比例往往也非常大。在西歐佔領區,宣佈進入地方緊急狀態到1942年底已經成為對付有組織的抵抗運動的慣用手段了。在挪威,特博文就採用了這種手段去破壞1941年9月初奧斯陸發生的罷工。在保護國,海德里希於1941年9月到達後,立即宣佈當地進入緊急狀態,後來在1942年5 月他被暗殺後,又宣佈進入緊急狀態。在盧森堡,為了應付人民對實行徵兵制的反抗,德國人於1942年8月也145曾宣佈當地進入緊急狀態。在荷蘭,透過1941年實施的所謂&ldo;軍事行政管制法&rdo;,一種類似於&ldo;地方緊急狀態&rdo;的緊急狀態條例已經制定出來了。後來,根據同年3月19日的一項法令,海牙的德國高階法院取得了&ldo;根據在德國本土設立的特別法庭的程式&rdo;,行使軍事法庭職務的權利。1943年1月,&ldo;行政軍事管制怯&rdo;又改為&ldo;警察軍事管制法&rdo;,萬一發生暴動和混亂時,立即可以施行。同時,對&ldo;警察軍事法庭&rdo;也作出了規定:由一個受過司法訓練的黨衛隊頭目和兩名協助他的黨衛隊或警察官員聯合組成,行使軍事法庭的職權。5 月裡,德國當局實施了一種&ldo;警察軍事管制&rdo;
狀態(相當於其他地區所實行的地方緊急狀態)以應付荷蘭的罷工。
在總督轄區和東方佔領區,不論是否正式宣佈進入緊急狀態,都成立了軍事法庭。弗朗克在1939年10月31日的法令中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在總督轄區,一切暴力行為和煽動反抗德國人的行為,一概應由這種法庭進行審判。這種法庭由一個保安警察團長或營長,或由一個保安警察特遣隊隊長同&ldo;該單位的兩名官員&rdo;組成。這項原則也適用於東方合併區和東方佔領區。在合併區,對德國當局犯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