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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挪威軍團、武裝黨衛隊和德國武裝部隊中服役的人也職得了大學和中學優先錄取的權利(《德意志法律》1944年,第16頁)。
參閱同上書,1941年,第34頁。
例如,參閱比利時和法國北部駐軍司令官的一些命令。它們規定為那些由於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時同德國合作而受到&ldo;迫害&rdo;的比利時人恢復權利《比利時和法國北部駐軍司令宮公報》(verordnungsblattdesilitar-befehlshabersbelgienundnordfrankreich),第14號,1940年9月10日;《德國政治檔案》,第8卷,第1編,第252‐256頁〕。
式成立了特別政治法庭‐‐例如,挪威的人民法庭、法國的國家法庭和荷蘭的和平法庭‐‐所有這些法庭都是按照德國人民法庭的形式成立的,用以處理他們認為從思想方面看是特別嚴重的案件。131 納粹世界觀對立法政策的影響,更為突出地反映在所謂&ldo;猶太問題&rdo;上:德國人力圖使佔領區的法律在這一問題上同德國的法律完全一致。反猶太人的計劃,包括1933年後德國反猶大人的運動中所顯示出的所有那些狠毒的手段,也都推行到佔領區裡來了。例如,在東方合併區,刑法全作了修改,凡是對德國國民犯了暴力行為或違抗德國命令的猶太人,都將受到特別嚴厲的處罰。同時,猶太人(象波蘭人一樣)個人是不準向法院提出訴訟的。在這些地區,波蘭血統的猶太人的財產可以依法隨時沒收,而其他波蘭人的財產原則上只有在&ldo;公共福利有所需要&rdo;或業主在1918年後已經移居德國的情況下,才可以沒收。在總督轄區,根據弗朗克1939年10月26日頒布的法令,猶太人必須參加強迫勞動。十歲以上的猶太人必須佩帶&ldo;大衛王之星&rdo;標誌,開沒有商店或企業的猶太人必須懸掛特殊的招牌,以表明它們是猶太人的產業。按照1940年1月26日的一道法令。總督轄區的猶太人不準搭乘火車。1940年10月以後,他們被迫住進了猶太人區,未經許可不得遷移。在那裡,他們獲得了一種自治權,成立了&ldo;猶太人委員會&rdo;(judenrate)。在奧斯蘭,也實行了類似的限制。所有猶太人的產業,根據1941年10月13日德國專員洛澤發布的一道命令,一律予以沒收。區專員制定怯律,把猶太人限制在猶太人區,同時也採用了由當地&ldo;長老委員會&rdo;負責管理猶太人的這一原則。西方的情況實質上也沒有什麼差別,法國被佔領區內對猶太人所採取的種種措施就是明證。在那裡,根據軍事司令官1940年9月27日發布的命令,凡是逃往非佔領區的猶太人全不準回來。所有其他的猶太人都必須向當地的區長登記,猶太人的企業必須用法文和德文132的標記標明出來。後來,又規定猶太人不準更改居住地點,並從晚上八時至翌晨六時對他們實行宵禁。他們也被迫佩帶&ldo;大衛王之星&rdo;的標誌,就象在東方地區那樣。
第三節立法權
按照德國人在被佔領國家實施的情況而言,法律主要是為了達到佔領的目的,尤其是為了維護德國利益在當地人民各種競爭利益中的首要地位。在合併區和民政長官管轄區,使法律制度服從於德國政治目標的工作,已經推行到幾乎完全廢除了當地原來的法律和司法機構,並代之以德國法律和法院。因此,在合併區,最高立法權與其說是掌握在德國總督的手裡,不如說是掌握在柏林的各個政府機關和部門的手裡。拿波蘭合併區來說,德國政府一開始就居於至高無上的地位‐‐具體表現就是:希特勒頒布了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