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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急徵,緩民之困。例如:
永樂元年冬十月辛酉,戶部尚書鬱新等奏:「湖廣今年夏稅過期數月不足,其布政司府州縣皆當罪之。」上(朱棣)曰:「賦入有經制,人耕穫或先後不齊,地理亦有遠近之異,未可概論。任人長民,當使之察其難易而順其情。雖取之亦必思有以利之,不當急責於民,急責必至乎病民。其勿問。第更與約限,令民輸之。」
又如:
同年十一月庚辰,松江府奏所屬華亭縣徵收秋糧過期不完,請罪其縣官。上(朱棣)曰:「今年蘇松間有旱勞,秋糧固難卒辦,縣官職在撫字,不得輒以此罪之,再與期限可也。
減免賦稅,恤民之艱。例如:
永樂元年十二月壬辰,免河南陳州今年租稅,以淫雨傷稼故也。
又如:
永樂二年五月丙辰,山東臨清縣會通稅課局言:「比歲市鎮經兵,民皆流移,兼連年蝗旱,商旅不至,所徵課鈔不及,請減舊額。」戶部以聞。上(朱棣)曰:「兵旱之餘,尚可徵稅耶?其悉免之。俟豐歲百姓復業,商賈通行,然後徵之。」
發鈔發粟,賑濟災民。例如:
永樂元年三月戊子,戶部言河南開封等府蝗民飢。命以見儲麥豆賑之。
又如:
同年三月甲午,北京、山東、河南、直隸、徐州、鳳陽、淮安民飢。命戶部遣官賑濟。本處無儲粟者,於近旁軍衛有司所儲給賑之。
興修水利,除災利農。例如:直隸蘇州一帶仰仗錢塘江、吳淞江、婁江之水利。後因沙土雍塞,江水失控,旱時百姓坐視禾苗枯槁,洩時坐視垂成之禾淹沒。朱棣即位不久即因民所請而治之。 永樂元年更命戶部尚書夏原吉赴江浙諸郡治水。 厥為明初之一件大事。
重點開中,徵集軍糧。例如:朱棣甫即位時,北平各衛乏糧,便命戶部悉停天下中鹽,專於北平開中。
創定賞罰條例,發展軍屯。例如永樂二年,朱棣頒屯田賞罰之法,第二年,將其法甩紅牌刊識。後又規定,官軍種植樣田,每歲終赴京較其所收多寡而賞罰之。
照理說,朱棣如此愛民恤困,孜孜治理,國家應該大治,百姓應該豐足了。其實,永樂年間的國計民生遠遠不如人意。朝廷的雨露沾被是極為有限的。況且,以明帝國版圖之大,每年都有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發生災害。僅就《明實錄》記載進行統計,自洪武三十五年(建文四年)至永樂二十二年朱棣在位期間,水旱蝗瘟疫所引起的饑荒災害就達二百七十六起之多。其中大多數災荒為朝廷所瞭解,並給予了賑濟或減免賦稅。然而有些災情卻為地方官員所隱瞞。永樂十年六月甲戌,朱棣對臣下的這種做法曾加以申斥。他說:「朕為天下主,所務安民而已。民者,國之本。一民不得其所,朕之責也。故每歲遣人巡行郡邑,凡歲之豐歉,民之休慼,欲周知也。近者,河南民飢,有司不以聞,而往往有言谷豐者。若此欺罔,獲罪於天。
朱棣曾經下令在外有司官員赴京朝覲時,要報告民間利病。但來朝官員卻往往不把地方實情上報,而「率雲田穀豐稔,閭閻樂業」以取悅於朱棣,蓋朱棣亟欲躋身於聖主明王之列,甚或要超邁千古列聖,他所樂於聽的就是「田穀豐稔,閭閻樂業」這樣的話。臣下之隱瞞實情,實朱棣有以致之,反之,當他了解到民間並非「田穀豐稔,閭閻樂業」時,他又一定要表示出不滿和■責,唯此,他才會顯得更加聖明。永樂十一年正月,山西發生饑荒,來朝官竟對山西饑民食樹皮草根的慘狀隻字不提 。永樂十六年七月己巳,朱棣降敕切責陝西布政司、按察司,同樣是因為他們隱瞞災情:「比聞陝西所屬郡縣歲屢不登,民食弗給,致其流莩。爾等受任方牧,坐視不恤,又不以聞,罪將何逃!」 永樂十八年十一月,皇太子朱高熾自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