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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是失手將他殺死了,那就不會對他連砍60多刀,並毀屍滅跡;你對他連砍60多刀,並毀屍滅跡;所以,你不是失手將他殺死了。
在確鑿的證據和無可辯駁的事實面前,何珍不得不供認了作案的全過程:她勞教釋放回家後,經常與陳&tis;&tis;通姦(她丈夫仍在勞改,刑期未滿)。由於兒子徐&tis;&tis;的反對和干涉,便懷恨在心,為了達到長期通姦的目的,她夥同姦夫,在女兒徐&tis;幫助望風的情況下,殺害了親生兒子,並於10月22日晚和陳&tis;&tis;一起拉著板車到九圩港闡橋,將屍體拋入江中。經審問陳&tis;&tis;和徐&tis;,他們都供認不諱。至此,案情大白。 18&ldo;六一二&rdo;碎屍案
&tis;&tis;年6月12日,在&tis;&tis;市南郊護城河內游泳的三個少年,發現了一個內裝一顆已被敲碎變了形的女人頭的塑膠袋。同日晚上9時半,一個小學生在邁皋橋的雙塘內捉青蛙時摸到一隻腳。偵查活動遂立即展開。經技術部門鑑定,確定了這屍塊是同一女人的頭和腳。同一天,白下區一位清潔工人在清理小火瓦巷廁所時,發現一塊帶肉的骨頭堵住了糞車出口,原來是女人的左膝蓋骨。又經過八天,共找到肉骨49塊,約佔全身2/3,大體上拼成了一個女人的形狀。除此之外,還查獲了裝人頭的塑膠袋一隻,毛巾條,舊棉絮以及附在棉絮上的一塊黃豆大的紅布和數根雞爪形的寶藍線等十項物證。
首先,偵查人員確定了案件的性質,認定是一起兇殺案。因為是殺人碎屍,又拋屍滅跡。
這是一個第一格三段論:19&ldo;六一二&rdo;碎石案凡死者屍體被碎化、拋屍滅跡的案件都是兇殺案;此案死者全身被肢解,碎化了數十塊後被拋棄;所以,此案是兇殺案。
確定了案件性質,就確定了偵查方向,縮小了偵查範圍,為深入進行偵查開闢了路子。
從被害者頭骨被敲碎,拋在南郊,大部分屍塊拋在北郊,乳頭、陰部被剪刈,手腳插在塘邊泥土內,說明罪犯是為了使人分辨不出是什麼肉,是什麼人的肉,找不到被害者;以達到滅跡的目的。很可能是一件姦情兇殺案。從發現屍塊的現場情況看,除人頭在城南郊外,其他現場分佈在新街口、鼓樓、中央門至邁皋僑一線。經過對分佈在這個區間的373個廁所的情況進行調查,並繪製了分佈圖,發現拋有屍塊的五個廁所都遠離汽車站,均在由南向北前進方向的右側。北郊發現屍塊的四個水塘,也多在路的右側。
說明罪犯自備交通工具,從城南到城外,分南北兩路拋屍。只有殺人現場在南北幹道周圍,才會有上述拋屍路線,於是得出結論:殺人現場在南北幹道周圍。南北幹道周圍,就是以鼓樓、新街口或內橋到三山街為中心的三個地區。這是一個肯定後件式必要條件假言推理:只有殺人現場在南北幹道周圍,才會有城北是由南向北,城南是由北向南的拋屍路線;經查,拋屍路線城北是由南向北,城南是由北向南;所以,殺人現場在南北幹道周圍。
偵查人員對現場遺物作了大量的查證工作,並據以進行了推論。根據三塊舊棉是從兩條棉胎上撕下來的,都是舊棉重彈,都使用了30年左右,從而得出&ldo;是本市老住戶所有&rdo;的結論。包屍的毛巾是&tis;&tis;毛巾廠生產的。根據中間和兩頭已破損,汗酸腐蝕大,得出&ldo;象體力勞動者所使用&rdo;的推斷。拴屍塊的固定繩,是&tis;&tis;織帶廠生產的。扎塑膠袋的一段細麻繩,是&tis;&tis;立新制繩社生產的寧麻繩(除部分銷售蚌埠市和連雲港市外,均在&tis;&tis;市出售,主要用作魚網和木工的鋸繩)。並根據以上種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