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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地位的變化是把幼兒期進行的嘲弄方式以新的嚴肅認真的態度傳導給正在成長的少年男孩心中。到了八、九歲,孩子有時就要受到家裡人真正的排斥、打擊。如果老師向家裡報告說他不聽話或有不遜的舉動,或者操行分不及格,家裡的人便不理睬他。假如店主人指責他做了某種淘氣的事,那就意味著&ldo;侮辱了家庭名聲&rdo;,全家人都會批評指責他。我認識的兩個日本人在十歲以前曾經兩次遭到父親逐出家門,又因為羞恥,也不敢到親戚家去。他們在學校受到老師的處罰。當時,這兩個人都只好呆在外邊的窩棚裡,後來被母親發現,經母親調解才得以回家。小學的高年級孩子有時被迫關在家裡&ldo;謹慎&rdo;,即&ldo;悔過&rdo;,專心致志地寫日本人十分重視的日記。總之,家裡人都把這個男孩看作他們在社會上的代表。小孩遭到了社會的非難,全家人就反對他。他違背了&ldo;對社會的情義&r;,就別指望家庭的支援,也不能指望同年人的支援。他犯了錯誤,同學就疏遠他,他必須賠不是並發誓不再犯,否則夥伴們就不理他。
正如傑佛裡&iddot;格拉所論述:&ldo;值得大書特書的是,從社會學角度看來,上述種種約束達到了極不尋常的程度。在有大家族或其它宗派集團活動的大多數社會中,當集團成員受到其它集團成員的非難和攻擊時,該集團一般均一致起而袒護。只要他繼續得到本集團的贊同,在必要時或者在遭到襲擊時,他堅信能得到本集團的充分支援,而敢於與本集團以外所有的人對抗。而在日本情況則似乎剛好相反。也就是說,只有得到其它集團的承認,才能指望本集團的支援。如果外部人不贊成或加以非難,本集團也會反對他、懲罰他,除非他能使其他集團撤銷這一非難或直到撤銷這一非難。由於這種機制,&l;外部世界&r;贊同的重要地位也許是其他任何社會不能相比的&rdo;。
在這段年齡以前,女孩子的教育與男孩子的教育沒有本質的區別,只在細微末節上有點差異。女孩子在家裡比兄弟受的約束要多些,事情也要多做些,雖然小男孩有時也得看護嬰兒。在接受贈禮和關懷時,女孩子總得屈居末位。她們也不能象男孩子那樣脾氣暴躁。但是,從亞洲少女來說,她們有驚人的自由。她們可以穿鮮紅的衣服,與男孩子一起在外面玩耍吵鬧,而且常常毫不服輸。她在幼兒期也&ldo;不知恥&rdo;。從六歲起到九歲,她們逐漸懂得對社會的責任,其情況和體驗與男孩大致相同。九歲以後,學校就男女分班,男孩子們逐漸重視新建立的男性團結。他們排斥女孩子,害怕被人看見和女孩子說話。母親也告誡女孩子不要與男孩子交往。據說這種年齡的少女動輒憂鬱寡歡,不喜外出,難於教育。日本的婦女說這是&ldo;童歡&rdo;的終結。女孩的幼年期因被男童排擠而結束。此後,多少年,她們的人生道路只能是&ldo;自重再自重&rdo;。這一教導將永遠持續,無論是訂婚之時,還是結婚以後。
男孩子在懂得&ldo;自重&rdo;和&ldo;對社會的情義&rdo;之時,還不能說已懂得日本男子應負的全部義務。日本人說:&ldo;男童從十歲起開始學習&l;對名分的信義&r;。&rdo;這句話的意思當然是&ldo;義在憎惡受辱&rdo;。他還必須學習這類規矩:在何種情況下可以直接攻擊對方,在何種情況下採用間接手段洗刷汙名。我並不認為他們的意思是要孩子學會在遭受侮辱時進行反擊。男孩子小時候就已經學會對母親粗暴,與年齡相仿的孩子們爭相誹謗、抗辯,沒有必要在十歲以後再學習怎樣攻擊對手。然而,&ldo;對名分的情義&rdo;的規範要求十幾歲的少年也要服從其規定,從而把他們的攻擊方式納入公認的模式,並提供特定的處理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