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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被告人坦承犯案動機除了上述事由,還包含自己想與同事結婚的心願。被告人聲稱犯案前曾遭被害人暴力攻擊,但根據趕往現場的警察指證,被告人身上並無遭受虐待的跡象,由此可知被告人的證詞並無任何根據。綜觀以上數點,本案的犯案動機是被告人對現在生活感到厭煩,因此想逃離被害人,並且妄想與同事展開新的生活。
然而這樣的動機太過以自我為中心,且未經過深思熟慮,完全沒有同情的餘地。
第三 本案的犯案手法如同法庭上的描述,被告人先對入浴中的被害人說「我幫你洗背」,使其安心而處於無防備狀態,再以事先暗藏在手中的小刀在被害人的背後頸項重刺三刀,使其失血致死。接著被告人又準備了塑膠布,打算將屍體丟棄。這樣的手法不僅殘酷且具有計劃性。被害人深信兩人雖然爭吵但已經和好,在毫不疑心的狀態下突然遭刺死,其悔恨之情令人嘆息。
(中略)
第五 被告人為了丟棄屍體而準備塑膠布,而且為了消除犯案證據而清洗現場血跡,過程中正好被偶然來訪的公公撞見。倘若公公沒有來訪,被告人肯定會將屍體丟棄,這是可以合理推論的結果。這種企圖逃避罪責的犯案態度,實在是相當惡劣。
證據
(省略)
事實認定的補充說明
第一 被告人與辯護人的主張
被告人於公訴法庭上坦承殺害行為,且對於其犯案態度沒有進行任何反駁,因此不存在爭議點。
第二 被告人主張案發原因為被害人過著不肯工作的遊手好閒生活。被害人經査確實有喪失勞動意願之事實,但這並不構成被害人必須被殺害的重大理由。被害人的父親及弟弟就住在附近,應該可透過家庭會議來尋找解決途徑。被告人不肯務實地解決困境,竟犯下本案,實在是思慮不周的行為。被告人主張量刑不當,但基於以上諸點,並無足夠的根據。
第三 依據前述殺意形成過程及具體案情,被告人聲稱遭受被害人暴力攻擊以至於產生衝動行為,其可信度相當低。舉例來說,犯案所使用的小刀原本並非放置在發生爭吵的客廳內,而是在走廊旁置物間內的工具箱之中。被告人在確認被害人進了浴室後,特地走到置物間取出兇器,接著以甜言蜜語讓被害人卸下心防,在被害人轉過身時趁機將其刺殺。這樣的手法絕非一時衝動,而是在明確的殺意下執行的計劃性謀殺。被告人的每一項主張都無法成為否定其自私心態的理由,且上述案情可看出被告人懷有強烈殺意。
關於量刑
第一 檢察官針對被告人具體求處徒刑時,已根據前述諸項認定被告人罪行重大,應負起殺人罪責而無疑慮。此外,亦無值得從寬量刑之事由。
據此依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下達主文判決。
平成二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東京地方法院刑事第三部
審判長 大冢俊彥
法 官 角崎元
法 官 岡本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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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子柴闔上資料,皺起眉頭凝視著天花板。
與其他案子比起來,這件案子的判決書顯得相當簡單扼要,那是因為辯護律師在審判過程中極少開口反駁,因此幾乎不存在爭議點。但是爭議點上的攻防,往往是決定審判趨勢的關鍵。換句話說,沒有爭議點就沒辦法為被告辯護。看來要顛覆一審的判決,當務之急就是從案情中找出適合切入的爭議點。
問題是該從哪個方向下手呢?御子柴整個人仰靠在椅子上,正想得入神,原本緊閉的房門竟然被開啟了。
「喂,我不是說過別讓任何人進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