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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章 淺談奧斯曼帝國國家體制(一)
我之前因為請假,所以向大家承諾過會多更一章。
但是因為這一卷已經快到結束了,讓我硬水一章也不是不能水,只是沒必要。
所以剛好就幫大家梳理一下奧斯曼帝國的國家體制,這樣也好方便理解主角的行為。
當然,今天兩章正文不會少的。
首先是一個定義問題,什麼是國家體制。
國家體制在我看來即國家統治和管理組織形式的表現。
我在這裡先取國家公共行政管理來講,從公共行政的意義上,國家公共行政管理體制主要涉及國家行政權力的歸屬、結構以及運作方式等問題。
首先,國家公共行政管理是一個政治的、經濟的、社會的、文化的、心態的綜合性概念、行為和過程。
政府(國家行政機關)是這一概念、行為和過程的主體。
但是在這裡請注意一點,不同的政體,他的政府權力來源也不同。
打個比方,君主專制與民主憲政這兩種政體,其政府的權力來源就完全不同。
前者來自於君主,後者是憲法與法律賦予。
在公共管理的意義上,這種主體地位則是以合法合理的權力即公共行政權力為基礎的。
政府從這種權力地位出發,透過履行特定的職能,實現國家對廣泛的社會生活的有效管理。
行政的第一個目標就是獲得並保持權力,行政官員的職位就是建立在這個基礎之上的。這個目標是完成其他目標的先決條件。
國家公共行政管理的基礎實際上是指作為國家公共權力機構一部分的國家行政機關,以國家名義進行的政府公共行政管理的基礎。
現在讓我們看一下奧斯曼帝國的國家體制。
馬基雅維利的話確實不能說錯,但也不算對。
奧斯曼帝國相比起西歐的封建國家,他更加集中統一。
但他的集中統一是相對的,就我的個人觀點看,奧斯曼帝國的遠不如東方某國。
不過在這裡,我的想法是分時期論斷而不是直接對比。
先從第一個時期開始吧,這也是我今天想和大家說的一點主要內容。
這個時期,我把它稱作蘇萊曼大帝之前,因為“立法者”蘇萊曼對於奧斯曼帝國的改變確實無愧於他的稱號。
奧斯曼帝國在這一時期,他的決策機構就是我之前提到過的迪萬會議。
奧斯曼帝國的統治機構,橫向分為行政機構(維齊爾和文書等)、宗教機構、軍事機構三部分,縱向分為宮廷(中央)和地方(行省及桑賈克)兩級。
帝國的統治制度和宗教制度是並行的兩套班子。
在行政制度中,一個很關鍵的制度是維齊爾制度。
起初蘇丹們掌控軍隊,也控制徵稅權,大事親自過問,後來逐漸不直接參與國家日常管理,把民事和一部分軍事委託給大臣,這些大臣就被稱為“維齊爾“。
1320年左右,奧爾汗承擔了父親奧斯曼的一部分職責。奧爾汗繼位後,把重大事務交給阿勞丁帕夏辦理,阿勞丁作為輔政大臣擁有較大的權力,一般認為這是維齊爾制度的開端。
以後維齊爾的數量增加,有的負責財政,有的負責政務,有的負責地方管理,這些維齊爾都被授予帕夏頭銜。
在行政機構中,維齊爾有4位以上(最多時有9位)。
維齊爾的責任重大,分管著帝國的宮廷事務、財政、外交、官吏考核、農工、貿易等。職務最高的官員是“大維齊爾“。
大維齊爾負責戰事,或因其他事務不在首都的時候,由維齊爾暫時代理大維齊爾負責的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