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章 心證 (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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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公訴人雖然說到,時浩的行為不應當被簡單的認定為民事賠償,但根據現有證據來看,也不能認定時浩的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的構成要件。
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也應當認定時浩無罪。
請審判庭查清事實,依法判決,還被告一個清白與公正!”
說完這些,意味著任真沒有再想補充的內容了。
終於鬆口氣,劉林伸了個小幅度的懶腰:
“公訴人,對辯護人的意見還有要說的嗎?”
“沒有了,審判長。”
翟明搖頭:“但是在本案中,有些事實還存在不夠清晰的地方,尤其是牽扯到優恩公司的部分,公訴人認為應當再做明確。”
公訴人不再說話,劉林看看這邊看看那邊,知道這場庭審算是結束了。
看著三位法官又湊到一起開始咬耳朵,任真開啟保溫杯,也是稍稍鬆了鬆弦。
對於翟明明確事實的建議,任真倒也沒什麼意見。
雖然整場庭審下來,看上去一直是他們這邊佔了上風,但也只是看上去。
雖然原審認定的一些事實,還有原審的審判思路都被他提出了合理質疑,但並不代表著時浩就一定無罪了。
還是那句話,紙面上的東西很重要,但並不是全部。
法官也是人,也會有疏漏的考慮不到的地方,所以才需要公訴人提出指控,所以才需要律師針對性的提出辯護。
不然法官光看證據判決不就行了?
所以今天開庭之前,時浩在法官那或許還是有罪的。
但是到現在,經過了任真對證據的挖掘、對事實的重新闡述,時浩身上的罪名,在法官心裡就要打上一個問號。
可這也恰恰說明,法官心中認定的事實,並不就是客觀事實。
任真可以改變法官的判斷,就意味著法官的判斷存在再次改變的可能性。
而翟明建議再做明確,就是把最後的可能性給落實。
至於最後到底是打個叉還是打個對號,就要看明確之後,事實在法官心中到底是個什麼樣子了。
所以很多人打了官司之後,總覺得事情明明就是我說的這樣啊,為什麼法官不信我呢?
因為你的證據很有可能不足以證明你說的事實,而你自己不知道。
所以也總有人以為,我準備的很齊全,找不找律師都一樣。
但結果往往不盡如人意。
因為同樣的證據,經過不同的展現方式和闡述思路,在法官心中的呈現出的重要性是不同的。
......
在任真對所謂“心證”展開思考的時候,審判席上正討論的熱火朝天。
“目前看來,時浩最終有罪無罪還不好說,但是一審判決肯定要改的。”
劉林看了一眼旁聽席,明顯已經有人開始坐立不安了。
“嗯,不明確的幾個地方,基本都跟優恩有關。”
方亭表示認同:“比如今天提到的,時浩跟優恩那邊是20xx年6月29日第一次通的電話,雖然這個已經很明確了,但是在通電話之前有沒有透過其他方式聯絡過或者暗示過?但凡有那麼一次,都會直接影響對時浩犯意的判定。”
“還有就是29號當天談判的具體情況,他們到底談了什麼,現在證據只有一份索賠要求。”
李易路順著說了下去:“這要是個一般的敲詐勒索,證據倒也夠用了,但現在的情況看來,很有可能是優恩那邊主動發起的,那就需要更多的證據。
現在只是時浩的一家之言,想要認定這個兩百萬到底是不是合法維權,那就要明確這兩百萬到底是誰最先提出的,又是在什麼樣的前提下提出的,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