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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騎人扣籃太炸裂了,動作異常絲滑,堪比NBA的扣籃水平了。剛看了第一個影片,再看這個影片,有點解氣。”

“是啊,前面那個影片那個大個子竟然被人騎著頭扣籃了,還毫無反應,現世報!”

“你們難道沒發現扣籃的那個人和童律師有點像嗎?”

“哪裡是像,本來就是童律師,太暴力了,真的是最暴力的律師了。”

“本來以為童律師只是身手敏捷,想不到打籃球也這麼厲害,這個大個子竟然撞不到他分毫。”

“無責,不構成犯罪!如果童律師這樣都能構成犯罪,那我們就不用在籃球場上打球了,這個大個子真的陰,幸好碰上的是童律師。”

“要是碰上我,估計在座的都要來我家吃席了,這力量碰撞看著都恐怖。”

“民法典不是說體育類運動,出現受傷的情況都是免責的嗎?”

“樓上的,如果有人故意使壞呢,該怎麼維護自己的權益?”

“張三老師,我看到張三老師偷偷藏在直播間裡,快出來給大家普普法。”

[張三老師:大家好,我是愛普法的張三老師。我本來只是上來看看新聞,恰好有學生讓我過來看看這兩個影片,讓我說一說我的看法。]

[張三老師:之前看到這個童律師在法庭上的精彩庭審,想不到這麼短時間,粉絲數量增長了這麼多。]

[童律師:你好,張三老師,以前經常看你的欄目,終於有機會和你連線了,想邀請你來聊聊這個案子。]

[張三老師:打籃球受傷,誰擔責?這屬於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也是大家比較有疑惑的問題。]

[張三老師:在民法典沒有出來之前,只要是有人受傷,造成對方受傷的人肯定是要負責的,是不是這個理?]

“張三老師,這不僅是體育運動,在學校也一樣,凡是在學校出事無論什麼理由,學校都有責任,我這個老師非常不理解。”

“同為老師,我也不理解這種社會風氣,我們小時候磕磕碰碰,要是敢找老師的話,估計還要被罵。害得現在老師帶學生出去春遊和秋遊都不敢去了。”

[童律師:張三老師,你看看第一個影片,你怎麼看?]

[張三老師:現在大部分人都知道了,民法典規定打籃球這樣的運動本身就是存在比較大的風險的,既然你選擇參加了,只要對方不是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都不應該為你的受傷負責。]

[張三老師:我給大家說一個最近剛剛判決的全國首個案例,估計也有朋友聽說過,羽毛球傷害案。]

[張三老師:孫某與葉某自發參加了學校組織的羽毛球活動。在他們進行雙打時,兩人都站在離球網很近的位置,孫某給葉某回了一個網前球,後葉某用撲球的動作回打了一個球給孫某,沒想到重重的打到了孫某的左眼。孫某受傷後住院費花了2萬餘元,左眼構成10級傷殘。]

[張三老師:這個孫某後起訴到法院,認為葉某在回球時沒有注意觀察孫某的位置,仍用力擊打羽毛球,存在重大過失。退一步講,即使被告行為不構成重大過失,也應適用公平責任,雙方分擔損失,共計23萬元,大家怎麼看?]

“打羽毛球注意力集中的時候,誰還有空去關心你的位置,只想贏球了。”

“這純粹就是意外,羽毛球球場上又不存在對抗,那個孫某的反應肯定是慢了,要不然這個球不會打到他的眼睛上,葉某隻是普通的打球行為,如果這都要負責,那不用打羽毛球了。”

“我覺得適用公平原則,誰在場上都有受傷的時候,這樣判決顯得更公平。”

“樓上的,你就是和稀泥的思維,不能是誰受傷誰有理,總想找人分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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