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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子是納妾最大也是最“正當”的理由。皇帝甚至曾特別恩准死刑犯會妻妾:“康熙四十五年九月:刑部覆江督阿題:浮樑縣知縣張進因虧空錢糧,擬監斬審。張進之祖張令憲原任廣東香山知縣,父子罵賊死難,難廕張進。令憲止有一孫,並無次丁,張進又無子息,一旦正法以絕嗣。應請緩決,令妻妾入禁相敘,生有子息,再行正法。部議不準。奉旨:這事情著照該督等所奏行。”'12'此案例說明延續香火的重要性,以致皇帝萌生惻隱之心。
男子中年以後未生子,就被認作極大的不幸,一些並不十分富裕的家庭也不惜一切的納妾。常州《王氏宗譜》載:鄉醫王素行,“年四十尚無子,女則成群,乃破產娶妾生子。”。家譜中多見為夫納妾的“賢妻”事蹟。宜興《重修五龍溪王氏宗譜》載王文選妻褚氏,“佐處士得遂計然之策者,孺人拮据之勞為多也。年逮晚,無所出,以外姓子為螟蛉,既而翻然悟曰:此子雖繼立,非王氏種也。遂力勸處士置妾焉。此又女德而兼士行者也。側室屠氏,生女一子三,孺人保抱惟謹,扶之無異己出。未已,處士無祿,孺人與屠氏孀居勞,夙興夜寐,老而彌堅。”'13'
2。2。4法律上的原因
《唐律&;#8226;戶婚》規定:“諸與奴娶良人女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減一等;離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諸雜戶不得與良人為婚,違者,杖一百。官戶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戶女者,加二等”。良賤為婚不僅要依律科刑,而且法律還特別指出要“各還正之”,這種婚姻是於法無效的。清律記載:“凡家長與奴娶良人女為妻者,杖八十。女家(主婚人)減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長知情者,減二等。因而入籍(指家長而言)為婢者,杖一百。若妾以奴婢為良人而與良人為夫妻者,杖九十。(妾冒由家長,坐家長;由奴婢,坐奴婢。)各離異改正。(謂入籍為婢之女,改正復良。)'14'良民和賤民'15'涇渭分明,確定良賤不能通婚主要是為了顯示等級制度權威的不可動搖性。所以,賤民之中即使有年輕美貌被主人看上的女子,也只能為妾。
3妾的地位及變遷
妾的地位處在奴婢和妻之間,其法律地位的變化過程是一個從奴婢的權利向妻的權利過度的過程。
3。1妾的地位低下
從結婚開始到老死妻妾享有的權利不可同日而語。
夫妻結婚要遵循“六禮”,而“納妾不成禮”,清代某些家法族規對娶妾禮節作出規定:“娶妾不能用鼓吹迎送並坐花轎,犯者,族中提議罰款,以示與正式婚姻有別。”'16'夫妻之間婚姻關係的解除方式主要有和離、義絕,出妻要“七出三不去”等禮制的規範。而與妾之間關係的方式則主要是送還、遣出、賣、贈、典僱。妾顯然只是財務而已。
食,妻一般陪丈夫坐於正席,妾則只能坐於側席,有些規模大的家庭,妾則連側席或侍奉的資格也沒有。住,妻居正寢,妾居側室。因此妻也被稱為“正房”,妾則常被稱為“側室”。低賤的妾,甚至沒有單獨的側室可居,如《紅樓夢》中的平兒,住在“通房”。
妾不得寫入家譜。“妾無出者不載”'17'“媵妾有子則於其子錄內書之,無子不書”。'18'
妾對親子的撫養權受限。如果嫡妻健在,那麼妾生子除在襁褓需哺乳者可以由生母撫養外,一般是以歸嫡妻撫養為原則。古代婦女受教育的範圍一般被限制在婦德的範疇之內,妻一般出身良家,尚有獲得教育的機會,而妾則由於其本身出身的卑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