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0章 意念 (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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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念的力量在心理學上確實存在一定的影響力。例如,心理鬧鐘學說表明,人在進入睡眠後,意識活動並未完全停止,部分神經細胞會繼續值勤,透過意念控制生物鐘的活動。這種現象在日常生活中也有所體現,例如透過語言暗示或輕叩頭部等方法來控制心理鬧鐘?。
然而,使用意識來殺人這種事情確實聞所未聞,令人感到匪夷所思。畢竟,我們通常所瞭解到的殺人方式大多是透過物理手段,比如刀槍棍棒等兇器,或者毒藥之類的化學物質。但意識這種虛無縹緲、難以捉摸的東西竟然也能成為奪命的工具,實在是超乎想象。儘管如此,在此之前倒也不是完全沒有相關的線索和暗示。曾經有那麼一些涉及此題材的影視劇出現在大眾視野當中,它們以獨特的視角和大膽的創意探索了這個神秘而又充滿禁忌的領域。這些影視劇中或許描繪了某些擁有特殊能力的人,可以憑藉強大的精神力量操控他人的思維,甚至直接導致其死亡;亦或是展現了一種神秘的科技或魔法,能夠將人的意識轉化為致命的武器。雖然這些只是影視作品中的虛構情節,但無疑給人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並引發了對於意識與生死之間關係的種種思考和遐想。
不過倒是有一種叫意識犯的,意識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論,但是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意識犯(awareness)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是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故意犯罪是指行為人在故意的心理狀態下實施的犯罪,是 犯罪構成要件中主觀方面的一種心理狀態。根據刑法規定,故意犯罪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特徵:
1.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必須是明知的。這種明知既包括明知必然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也包括明知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行為人必須是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不論行為人明知的是危害結果必然發生,還是可能發生,只要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就構成故意犯罪。希望危害結果發生和放任危害結果發生在程度上是有區別的,這種區別就是刑法上通常說的“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採取漠不關心,聽之任之的放任態度,無論發不發生,都不違背行為人的意志。我國刑法沒有直接使用“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概念,但在對故意犯罪的規定中,對這兩種心理差別是作出規定的。區別“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對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大小,決定量刑,具有一定意義。
在司法實踐中,“希望”要比“放任”的主觀惡性更大。對前者的處罰也就更重。
而這也有分類,這疊直接意識犯罪: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所構成的犯罪。 直接故意犯罪包含以下幾層意思:1、行為人在行為當時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是成立故意犯罪的前提。首先,此處的“會發生”包括必然發生和可能發生兩種情況。其次,這裡的危害結果是相對確定的結果。再次,某些直接故意犯罪還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刑法規定的一些特定事實。2、行為人對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的危害結果持希望其發生的態度,是成立直接故意犯罪的關鍵。即行為人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發生危害結果是行為人實施危害行為所直接追求的目的。希望發生的危害結果與其明知會發生的結果須同一。3、直接故意犯罪行為人具有明確的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行為人想透過自己的行為促使